正文字体: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定义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 、与《民法通则》有关条文的对比

  《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 “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 将本条规定与《民法 通则》第54条对比,修改如下:第 一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 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但根据《民法典》本条的规定,无效行为也包 含在民事法律行为这 一 概念之中。这是实质性修改。第二,增加规定 通过 “ 意思表示 ”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这也是实 质性修改,《民法通则》对此没有规定。第三,将 “ 公民或者法人 ” 修改为民事主体。这是文字修改,因为《民法总则》将民事主体分为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种,而《民法通则》当时规定的民事主体就是公民和法人两种。第四,将 “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 修改为 “ 民事法律关系 ” 。这只是用语的改变。二、本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两个特点: 一 是强调合法性, 只有合法的,才能称为民事法律行为;二是没有强调意思表示在民事 法律行为中的核心地位。民法通则还用了 一 个概念,即 “ 民事行为 ” , 在《民法通则》第58条至第62条用的都是这个概念,它是民事法 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不仅包括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无效的或 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制定《民法总则》时,立法机关将民事法律 行为的内涵进行了改造。首先,认为 “ 民事行为 ” 的概念不科学,因 为它不能涵盖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次,考虑到民事法律行为 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所以这 一 概念仍然采用,但赋予其新的内涵, “ 旧瓶装新酒 ” 。新的内涵之 一 就是,去掉合法性这 一 要求,凡是民事 主体从事的民事行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 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等,都统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新 的内涵之二就是,强调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是意思表示,即民事 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 行为。这样修改,不仅逻辑上更周全,理论上也更自洽,更接近于 法律行为(Rechtsgeschaeft ) 一 词的发源地德国民法的理论。法律行 为这 一 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学者古斯塔夫 胡果(Gustav Hugo, 1764 - 1844)在1805年出版的《日耳曼普通法》 一 书中提出的,并为《德国 民法典》所采纳。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德国的民法理论用的是法律行 为 一 词,在 “ 法律行为 ” 前面没有 “ 民事 ” 二字。因为刑法学理论中 有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行政法学理论中有行政法律行为的概念,为 了与这些学科中的法律行为概念区别开来,《民法典》使用 “ 民事法 律行为 ” 这 一 概念,相应的, “ 民事行为 ” 就不再使用。应该说,《民 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重新赋予新的含义,体现了我国民事立 法的科学性,也反映了立法者追求法律行为制度的初心。

  三、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第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民事主体,非民事主体实施的 行为,如行政裁决、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民事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即可 以产生 一 定的法律效果。

  四、 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

  本条增加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 “ 意思表示 ” 而实施的行为, 就是要强调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中的特别重要意义。意思表示是法律 行为的要素,法律行为本质上是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可能是 一 个意思 表示,也可能是两个或者多个意思表示相 一 致,但绝不可没有意思表 示。法律行为的概念中必须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这是理解本条的 关键之 一 。具体而言, “ 意思表示 ” 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 一 定私 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①民事法律行为都是通过意思表示而实 施的行为,所以本条修改时,专门加上了 “ 意思表示 ” 这 一 民事法律 行为最核心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没有 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意思表示的构 成要素可以概括为如下五种,即行为意思、表示意思、目的意思、效 果意思、表示行为。

  ①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72页。

  第 一 ,行为意思。所谓行为意思,是指行为人自 觉地从事某项行为的意思。如自然人签订合同的签名行为,表明其同 意签订该合同,同意受该合同约束。但如果自然人被麻醉而失去知 觉,他人将其手指按指纹在文书上,其行为是被人用强力所致,这就 不具有行为意思。

  第二,表示意思。所谓表示意思,是指为意思表示 之人认识到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的意义。例如,提出要约,要约人 对要约的法律意义具有认知,应认为具有表示意思。

  第三,目的意思。所谓目的意思,是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 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第四,效果意思。所谓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 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是当事人所追 求的使其发生法律拘束力的意图。第五,表示行为。所谓表示行为, 是指表意人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之行为,或者说,表示行为是指行 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 一 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 的行为要素。①

  ① 以上原理,引自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 510 - 512 页。

  五、民事法律行为是会产生 一 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合法的,则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 果,其不仅可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而且也可以导致民事法律 关系的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 性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则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私法上 的效果,但会产生法律规定的效果,如合同无效产生无效合同的后 果,婚姻无效产生无效婚姻的后果,遗嘱无效产生无效遗嘱的后果, 收养无效产生无效收养的后果。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对于新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审判实践的影响。我们认为,《民 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赋予新的含义,主要是理论上具有重大的 价值。对于审判实践而言,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会因为该用语的新的 含义就会发生变化,只不过我们在裁判文书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要作相应的调整,如民事法律行为不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含义, 它不包含合法性评价。又如,在裁判文书中不能出现 “ 民事行为 ” 这 一 概念,因为这 一 概念已经被《民法典》废弃。


目录 下一篇: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打赏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Copyright 农权法律网 www.nmq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403065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