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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对合同法律效力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 、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 “ 契约 ” 。合同是民法中 一 个十分重要的概念,自罗 马法时代就有契约的表述,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合同的概念也在发生 变化。总的来说,目前对合同概念的理解,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存在 一 定差异。大陆法系国家多认为,合同是 一 种协议,这种协议本质上 体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 “ 契 约,为 一 人或数人对另 一 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 义务的合意。 ” 《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 “ 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 关系或者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当事人 双方之间的契约。 ” 在英美法系,通常认为合同是 一 种 “ 允诺 ” 。比 如,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合同是可以依法执行的诺言。 这个诺言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美国合同法重述》第1条 规定: “ 合同是 一 个允诺或 一 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 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所确认的 一 项义务。 ” ①《民法典》第464条第1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强调合同是 一 种 合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 一 致的产物。

  ①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 一 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 ~ 6页

  二、合同的特征

  1. 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性。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缔结 合同,是合同的主体。这种平等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1 合同当事人 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管理关系,也无 高低贵贱之分,其地位是平等的。

  (2 协商过程平等,合同是当事人 平等协商达成 一 致的结果,合同当事人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于对方, 如 一 方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相对方有权请求撤销。

  (3)权利义 务关系对等。 一 般情况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对应的,享有 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义务,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受损 害方同样有权请求撤销。

  2. 合同的性质是 一 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在《德国民 法典》中称为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 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是与事实行为相对的概念,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却能产 生民法上效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是基于法律的规 定。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 一 致的产物,合同中所涉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依当事人意志创设,因此,合同是 一 种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并非 所有合同都能够实现 一 定的法律效果,只有适法的合同才产生法律约 束力。

  3. 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 事人通过缔结合同,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比如,当事人可以订立买卖合同,这就属于设立民事法律关系; 也可以在买卖合同订立后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合同价款,这就属 于权利义务的变更;还可以通过订立 一 个新的合同,将原买卖合同项 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这是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总之,无论是设立、变更还是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就 能够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4. 合同的本质是当事人意思表示 一 致的结果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 表示 一 致的结果,意味着首先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主体。其 次,当事人必须作出 一 定的意思表示,而不能仅是内心的想法。意思 表示可以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默示的方式作出。需要注意的 是,默示不等于沉默,默示是指表意人未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明确表 达意思,但作出了 一 定的行为,通过该行为可以推断出意思表示。而 沉默是指未作岀任何意思表示,沉默原则上不得作为意思表示的方 式。此外,当事人作出的意思必须达成 一 致,达成 一 致的前提是经过 平等协商,而不能是 一 方将其意志强加于另 一 方。

  三、合同的法律效力

  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 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 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法律效力起源于契约自由的思想。实行契约自由,是近代 私法走向进步的标志。1919年的《德意志共和国宪法》最先将该原则 写入法律,该法第152条规定: “ 经济关系,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契 约自由原则所支配。 ” 在被拿破仑称为 “ 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并会永 远存在的 ” 《法国民法典》中, “ 契约自由 ” 被认为是民法的三大原则 之 一 。该法第1134条第1款明确规定: “ 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 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 换句话说,当事人之间的契约, 对于当事人而言就等于法律,除非该契约违反了该法典第6条所述之 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也就是说,该法典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意 思表示 一 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使他们以自己的行为产生相互间的权 利义务,改变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约自治也称为当事人意思 自治。契约 一 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善意履行,非经他们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废除。 我国确立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目标之后,作为市场经济最基本 法律规则的《合同法》已于1999年3月颁布。《合同法》第8条第1 款规定: “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 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这是契约 自由、合同自治在我国立法中的表达。《民法总则》以及《民法典》 法均吸收了该条规定,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明确合同依法成立后, 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根据该条规定,合同具有的法律效力 不仅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还需要法律赋予其强制力。也就是说,并 非所有当事人合意签订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那些符合法律规 定的合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当事人必须全面 履行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认真对待,全面履行合 同约定的义务。(2)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随意变动合同权利义务 关系。合同 一 旦依法成立,即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确保 交易稳定,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3)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 一 旦依法成立,当事人应当全 面履行合同义务,除因出现法定事由,如不可抗力等可以免责外,当 事人不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合同 法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些都是 保障合同得到切实履行的措施。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 符合约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20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社会 组织日益复杂庞大,垄断加剧,社会生产和消费出现大规模化发展趋 势,公用事业飞速发展,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保护问题日益凸 显,因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而造成民事主体之间在交易过程中的实质 不平等越来越成为 一 个严重的问题,合同法从形式正义逐渐呈现实质 正义的趋势。对于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受到了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格式条款的限制、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以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等 影响。例如,《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 “ 提供格式条款 的 一 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一 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 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 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第10条规定: “ 提供格式 条款的 一 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一 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 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 上述变化是我们在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律效力时,应当予以充分关 注的。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 、合同的法律效力具有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有两层含义: 一 方面,只有合同当事人才享有基于 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并承担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当事人 一 方只能 向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并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不能请求第三人履行 合同义务。无论合同违约是否因第三人的原因,都应由合同当事人承 担违约责任。另 一 方面,合同当事人不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违约 责任。但是,在 一 些特定领域,出于保护弱势群体或者实现实质公平 正义等目的,可以允许突破合同相对性,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 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但 是,合同相对性的法律效力不能随意突破,也就是说,突破合同相对 性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二、对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必须有所区分

  按照通说,合同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合同是否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是否生效属于价值判断问题,对于不符合法律规 定的约定,显然不能赋予其法律强制力。对于合同法律效力的判断, 需要结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加以准确认定,包括合同生效的条件、 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均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理论 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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