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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身份权的概括宣示规定。

  【 条文理解 】

  身份权,是以权利人的特定身份为标的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 这些身份主要表现在已经私法化(平等化)的亲属关系中,即亲属 身份,故身份权也称为亲属权,如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在我 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身份权的 一 般条款,第104 条关于 “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 权益受法律保护 ” 的规定,以及第105条关于 “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 的民事权利 ” 的规定,虽涉及人的特定身份,但其立法目的是给予特 殊主体以特别保护,这与现代民法中 一 般意义上的身份权还有 一 定区 别。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关于身份权的规定主要散落在《婚 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单行法律中。为圆满保护社会个体的身 份利益以及实现家庭秩序的和谐稳定,并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 定,身份权制度的整体构建对于现代身份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价 值和现实价值,必将为身份权的保护起到基础性的作用。为此《民法 典》在编纂中,采取了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相同的做法,将婚姻家庭 编作为《民法典》的 一 个独立的编,同时还在《民法典》总则编中作 出了权利宣示,以统领各相关编中的各种身份权,也使得人身权的两 大权利类型,即身份权与人格权完整地体现在《民法典》总则编中。一 、身份权的主要类型

  本条规定没有对身份权的权利类型作出列举式规定,仅从概念入 手对身份权作出了概括宣示性规定。通说认为,身份权主要包括以下 权利类型:

  1. 配偶权。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行为,既具有法律属性,也建 立在双方真实自愿的基础上。两性结合之后互为配偶。《婚姻法》虽 未明确规定配偶权,但对夫妻关系的具体内容予以了规定,也即对配 偶权给予了确认。我国现行法律中已规定的配偶权的派生权利有:夫 妻姓名权(《民法典》第1056条)、平等从业权(《民法典》第1057 条)、扶养权(《民法典》第1059条)、相互继承权(《民法典》第 1061条)。对于其他派生权利未有明文规定。对配偶权的民法保护主 要是侵权责任,其中分为第三人对配偶权的侵害,适用《民法典》第 1179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47条关于 “ 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 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 ” 的规定。配偶自身对配偶权的侵害,适用《民法典》第1091 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2. 亲权。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抚养教育、监护权 利。①有关亲权的规定分散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我国法律未 采用大陆法系的亲权概念,但《民法典》第27条第1款规定: “ 未成 年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 ,实际上确认了亲权。大多学者认 为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包 括亲生父母与子女、非婚生子女、养父母与子女、继父母与子女的关 系。这些也得到了《民法典》第1071条、第1072条、第1111条的 认可。 我国法律已规定的亲权的内容有:父母的抚养义务(《民法典》 第1067条、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民法典》第19条 ~ 第23条)、 财产保护权(《民法典》第34条)、财产处分权(《民法典》第35 条)。亲权的法律保护也主要是侵权责任,但还有其他 一 些规定,如 《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规定: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 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根据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 一 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 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 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 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①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页。

  3. 亲属权。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关系中,在 一 般情况下,除了夫 妻关系外,就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间的关系和兄弟 姐妹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相互享有身份权,例如,有扶养关系的祖 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相互之间的关系,有监护关系的 兄弟姐妹或其他近亲属、其他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人身权等,这 些权利均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亲属权的内容在学理上主要表现为亲 属间 一 种有条件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即亲属 一 方首先应具有 一 定的能力,而另 一 方有需要,体现的是亲属间的相互帮助、体谅、互 敬互爱的伦理道德精神。这些内容体现在《民法典》第1067条、第 1069条、第1074条、第1075条的规定中。其法律保护也是针对此义 务的民事责任。

  4. 监护权。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 教和保护的权利。《民法典》总则编在自然人 一 章中专节规定监护制 度,将监护的内涵扩大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相互义务,而不仅是父母 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管教和保护。监护权的内容包 括:财产监护权(《民法典》第35条)、身上监护权(《民法典》第27 条、第28条)、民事行为的代理权。对于监护权的保护,《民法典》 第34条中规定: “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 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二、身份权的基本特征

  身份权是专属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连,这种权利只能由 民事主体自己享有和行使,具有严格的排他性,不得转让、抛弃或者 由他人继承。 身份权以法律上的人格平等为前提和基础。身份权存在于相对的 家庭成员或者亲属之间,是对内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成员之间权利义 务是平等的,双方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 身份权对内关系的 一 个基本特点。任何 一 方亲属都不能对另 一 方取得 身份地位上的优势,不得凌驾于另 一 方。 身份权以义务为中心,而不是以权利为中心,比如配偶的贞操 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等。 身份权是绝对权,具有对世性和法定公示力。身份权的对外关系 表明,权利主体享有这种权利,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这种权 利的义务。身份权作为对世性的权利,权利人是特定的、相对应的亲 属,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是表明特定亲属之间的特定身份地位,并通 过这种亲属的身份地位使权利主体对特定亲属之间的身份利益的绝对 占有和支配。比如夫妻的同居权、生育权等。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在人身权体系中,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地位并不相同。人格权以维 护民事主体的法律人格为基本功能,使之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法律效 果,故人格权是人身权中占主导地位的权利,是基本权利;而身份权 是维护以血缘关系等组成的亲属团体中人的特定地位及相互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身份权在事实上是以人格权的存在为前提。人的第 一 需 要乃是生存的需要,人格权就是人的生存需要的法律表现,身份权则是自然人在生活中及其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表现。因此,从根本上 说,身份权是人格权的扩展和延伸。实践中,身份权和人格权所保护 的利益在很多情况下是交叉或重合的。比如侵害健康权时,则可能会 同时侵害受害人的身份利益,如性生活权、生育权等,同时也会侵害 受害人的相对身份权人的身份利益,如妻子的健康权受到侵害,可能 会同时危及到丈夫的性生活权、生育权等。在审理涉及自然人身份权 案件时,需要衡平当事人身份权和人格权的冲突,切不可为了保护自 然人身份权益而忽视保护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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