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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对外代理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非法人团体须设有管理内部事务及对外代表组织进行交往的机 构,并有进行活动的场所。非法人组织还须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来代 表非法人组织从事法律行为。非法人组织可以形成独立于其成员个人 意思的团体意思,通过代表人或管理人对外代表团体,以团体的名义 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来说:

  (1 非法人组织须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①非 法人组织是由多数人组成的组织体,而且,这个组织体不是临时的、 松散的,而是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组 织规则,并有进行业务活动的场所。在构成上,非法人组织是多人的 集合,是具有自身 一 定的目的而成立和存在,并拥有名称、组织机构 及相应的代表人或管理人,表现为团体形态。非法人组织可以形成独 立于其成员个人意思的团体意思,通过代表人或管理人对外代表团 体,以团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 非法人组织须设代表人 或管理人。非法人团体须设有管理内部事务及对外代表组织进行交往 的机构,并有进行活动的场所。非法人组织须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来 代表非法人组织从事法律行为。此代表人或管理人与法人的代表人或 管理人的不同之处在于:对于非法人组织,只要求设有代表人或管理 人,而不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而对于法人,法律则要 求设有规定的机关,且对这些机关有严格的形式要求。

  (3)非法人组 织须以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非法人团体须有依法核准登 记的名称,有权以此名称对外从事法律活动,从而有别于只能以所属 法人名义对外交往的法人内部的职能部门。这是非法人组织区别于自 然人与 一 般松散组织的标志。如果不以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对外进行民 事活动,就没有作为非法人组织而承认其主体性的必要。

  ①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47页。

  非法人组织的成员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即非法人组织机关成 员、 一 般成员和准成员。

  (1 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非法人组 织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代表机关成员与非法人组织责任之法律 关系与法人机关成员与法人责任之法律关系十分相似。

  (2)非法人 组织 一 般成员与非法人组织机关成员是按照二者在组织内部职位上的 不同来进行划分的,但同作为组织成员,两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对 于营利性组织而言,他们都是出资人;对于非营利性组织而言,他们 都是会员。

  (3)非法人组织的准成员,是指非法人组织的雇员或工 作人员。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是非法人组织内的何种性质的成员,均 可代表非法人组织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该非法人组织 承担。

  此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非法人组织的事务执行人性质上 为代理人,因此事务执行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其责任应归属于作 为被代理人的全体成员。即使成员全体仅以团体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也不应成为代理人需要为代理行为承担责任的原因,否则这种行为性 质上就不是代理行为。由此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应由作为 被代理人的团体全体成员承担责任。在超越代理权时的行为则应考察 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不符合表见代理,则构成狭义无权代理而 由行为人负责。

  (2)关于职务侵权问题,法人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 与非法人组织事务执行人职务侵权性质上也不同。前者,法定代表人为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行为法律上视为法人自己行为,由 法人承担责任的性质实际上应理解为法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法 人赔偿后,可以向有过失之法定代表人追偿。后者,二者性质上为主 体间之关系,事务执行人的fl1为性质上为事务执行人自己的行为。因 此,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可视为法人自己的行为不同,非法 人组织事务执行人之职务侵权行为应视为自身行使侵权行为,前者责 任由法人承担后,可向有过错之法定代表人追偿;后者应由行为人自 己承担。(3)对于非法人组织的事务执行人实施的与职务无关的行为 致人损害的,构成侵权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关于非法人组织的雇员与非法人组织的责任关系。对于合伙组织 等非法人组织中的雇员这类准成员在进行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时,其 产生的相应民事责任也应当由非法人组织承担。对于非法人组织而 言,无论属何种类型,组织雇员的相关责任实际上最终都由组织承 担。至于组织为准成员代负责任后,还要不要向其追偿,或者组织财 产不足以承担相应责任时,是否应当追究准成员的连带责任,根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对工作人员或雇员的外部 连带责任和内部责任的追究制度应当同时存在,缺 一 不可,因此雇主 或雇主和雇员都可成为赔偿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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