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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界定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我国的社会实践中,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 动,实际上是民事活动的 一 类主体,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应受民法 的调整。①然而,《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主体,仅规定了公民(自然 人)、法人,没有规定其他形式的主体。我国其他民事法律中普遍有 “ 其他组织 ” 的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 “ 人民法院 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 第48条第1款规 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 因此,有 必要规定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活动主体法律地位。《民法总则》第四

  ①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44页。章规定了 “ 非法人组织 ” ,是对《民法通则》的完善,不仅解决了民 事实体法之间存在的矛盾,也解决了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存在的 矛盾。《民法典》对这 一 内容予以保留。 非法人组织作为 一 种组织形式,在世界上广泛存在,但各国家 或地区对其称谓不同。例如,德国称为 “ 无权力能力的社团 ” ;日本 称为 “ 非法人社团或财团 ” ;英美称为 “ 非法人社团 ” 或 “ 非法人团 体 ” ;我国台湾地区称为 “ 非法人团体 ” 。①从历史上看,世界各国民 法关于民事主体的理论和立法确有 一 个从承认单 一 主体(自然人)到 承认多元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的发展变化过程,其 决定因素就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本条的重大意义就在于明确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即在 自然人、法人之外的所谓 “ 第三类 ” 主体。同时,由于非法人组织在 现实生活中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数量庞大,难以细致规范,因此, 本条采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技术,对非法人组织进行了界定。第1款 概括指出非法人组织的部分特征,即 “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 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 ;第2款对日常生活中常见的 非法人组织进行了不完全列举,即 “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 。 关于非法人组织的特征,应当将本条与本章其他条文,特别是第 104条结合起来看,才为完整。根据这些规定,非法人组织具备以下 特征:(1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有独立的财产;(2)依 法登记;(3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4)该组织的财产不 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 一 般要承担无限责任。 关于非法人组织的分类,学理上根据不同的标准有多种分类形 式,例如将非法人组织分为非法人社团、非法人财团;再根据是否具 有营利目的将非法人社团分为营利性非法人社团、公益性(非营利 性)非法人社团等。本条第2款没有严格根据特定标准分类列举,而 是不完全列举。

  ① 郑跟党:《试论非法人组织》,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我国有单行法律予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法》第2条规定: “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 内设立,由 一 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 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 关于合伙企业,我国也有单行法作出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法》 第2条规定: “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 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 “ 普通合伙 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有限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条规定: “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 一 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 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 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 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 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 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 该司 法解释虽然是对民事程序法中涉及的 “ 其他组织 ” 的描述,但在审判 实践中可以作为认定非法人组织的参考。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非法人组织与非经登记的组织、非法 组织的概念。非法人组织所表征的是该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地位,并不涉及其政治的正确性、组织或行为的合法性;非经登记的组 织是未履行登记程序的组织,仅仅是揭示该组织设立或成立没有履行 法定的或必要的注册登记程序,不能简单地认为其所从事的或实施的 行为违反法律;非法组织则是指该组织所从事的事业或所实施的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害国家政权、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 组织,具有违法性。① 还应当注意将非法人组织这 一 民事主体区别于民事诉讼主体。根 据本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在民事实体法上即具有了主体地位,实现了 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与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 一 致,意义重大。 ① 肖海军:《非法人组织在民法典中的主体定位及其实现》,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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