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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

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监督机构及其职权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 、营利法人监督机构及其选任

  由于法人的社员大会并非天天伴随法人事务的执行者,因此,法 人的社员为了自己的利益设立 一 个向自己负责并报告工作的机构,以 监督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及财务状况。但是监督机构并非是所有法人 的必设机关,在我国,监督机构仅仅是公司法人的必设机关,而对 非公司法人则是任设机关。①在各国公司立法实践中, • 有两种不同的 监督机制: 一 类以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公司的股东 (大)会下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督职能由董事会兼任,董事会中设 立由不执行公司业务的外部董事主导的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执行公司 业务的董事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另 一 类以大多数大陆 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为代表,公司内部设立由股东(大)会选出 的监事会,作为专门的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公司的业务执行情况和检 查公司的财务状况。我国釆取了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公司制度模式。②

  ① 李永军:《民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17页。

  ② 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1页。

  我国《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 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 设1 ~ 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第117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 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作为股东(大)会产生的机 构,是股东意志和公司意志的直接体现,通过行使监督职能形成对经 营者的约束,不断矫正经营者可能出现的偏离股东和公司行为目标的 行为。① 监事的选任往往根据监事会成员的来源不同而有所区别。有的国 家规定,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选举和罢免的程序都同于 董事,如《日本商法典》规定,监察人由股东(大)会选任。有的国 家规定监事由股东(大)会任命,有的国家规定由章程任命,如《法 国商事公司法》规定,首任监事会成员由公司章程予以任命。②根据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 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监事外,其余 由股东代表监事组成,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① 周有苏等:《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49页。

  ② 周有苏等:《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50页。

  二、营利法人监督机构的职权

  营利法人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法人业务和财务进行监督。其职权 具体如下:

  (一)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的权力 营利法人监督机构有权对法人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对法人的财 务报表、会计凭证等实施检查、调查。比如,公司监事会可以査阅公 司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核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股东会的会计报告、 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会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复核等。 (二) 对法人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有权对营利法人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根据我国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通过以下 方式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 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罢免违规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建议。(2)纠正或者停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 的行为。当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超越权限行使权力以及其他损害公司 利益的行为时,有权要求其停止违规行为并予以纠正。①我国《公司 法》第54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 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 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营利法人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和实现监督机构职能的需要,在法 人章程中对监督机构的职权作出规定,监督机构应当依照章程行使 职权。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关于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依据《公司法》第151条 规定提起的诉讼中的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公司法》第151条第1 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监事会或 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可以提起 诉讼。那么,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 司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公 司、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的诉讼地位如何呢?有观点认 为,应当将公司列为第三人,但是,此类诉讼中,公司与有独立请求 权第三人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并不相符。此类诉讼中,监 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行使的是公司 的诉权,诉讼要解决的争议涉及公司的实体权益。因此,应当将公司 列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监事会代表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 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① 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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