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字体: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 ,住所 ,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 ,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法人成立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 个组织若要成为法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民 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四项条件:(1 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学理上讲,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 法人的特征而非条件。①在逻辑上讲,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成立 之后的法律效果。②本条采上述条件之前3项予以修改重述,而第4 项则在本法第60条涉及。

  —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这里所说的法律不限于民 事法律,也包括有关法人登记、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包含两方面 内容: 一 是指法人成立的程序和条件合法;二是指法人组织合法,即法人的目的宗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等均合法。

  ①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6页。

  ②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98页。法人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故法人非依法律的规 定,不得成立&①在欧洲中世纪商事公司勃兴时期盛行自由主义(也 称放任主义),公司的设立无需具备任何形式,法律不加干涉,这种 原则下,公司与合伙很难区别,极易出现借公司名义的欺诈行为,也 使国家对这类组织难以管控,因而已被历史抛弃。随着法人组织形式 的日益丰富,不少国家分别在民法典或其他单行法规及判例中对法人 设立程序和条件作出规制,依法成立早已是法人制度和社会发展的必 然趋势和要求。 我国以法定主义为 一 般原则,根据法人类型和国家管制程度的不 同,涵盖了准则主义(登记主义)、许可主义、特许主义②等常见情 形,由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予以具体规定。

  二、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 一 ) 名称

  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名称与其他法人、 组织和自然人相区别,因此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我国对法人的名 称有 一 定要求,除由国家直接命名外,各类法人的名称登记 一 般有相 应的法律、法规予以限制和指引,如《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

  (二) 组织机构

  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活动的 机构。法人的团体意志只有通过 一 定的组织机构才能形成和实现。所 以,任何社会组织要成为法人,都要有 一 定的机构。 一 般而言,法人 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三个: 一 是决策机构,如股东大会;二是执行机 构,如董事会;三是监督机构,如监事会。

  ① 王利明:《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36页。

  ②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35页。 (三) 住所

  法人作为权利主体,与自然人 一 样必须具备住所。法人的住所具 有法律意义,是确定债务履行、登记管辖、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 达、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等的地点,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条件。 一 旦产生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如无固定住所,就可能找不到 法人,无法让其承担责任,这不但损害相对方的利益,也给经济秩序 造成混乱。与法人的住所不同,法人的场所范围更广泛,包括了法人 的住所和法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其他地点。法人可以有多个场所, 但只能有 一 个住所。

  (四) 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的财产和经费是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 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和财产保障。法人应当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 费,所谓 “ 自己的 ” ,是指法人独自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 法人发起人及法人成员的财产。法人没有自己的财产就不能从事各种 民事活动,也就不能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这是 一 个授权性的条款。由于法人种类繁多,不同法人承担的社 会职能、目的范围不同,因此除上述 一 般条件外,对各类法人的成 立还需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条件和程序加以指引和规范,如注册资 本、审批登记。这种指引和规范,应由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

  四、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 依照其规定

  我国对法人成立大多采取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就可经过登记而成立。但有些法人还需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才能成 立,如特殊行业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各种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 事业单位。具体审批程序和条件,应由法律、行政法规来设定。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我国对不同类型法人的成立所釆取的原则和依据的法律、法规 不同。

  —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准则主义为原则,以许可主义为 例外(《公司法》第6条)。其他企业法人原则上应釆许可主义,如全 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6条第1款)、集体所 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4条第1款及《乡村集体 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4条第1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第11 条)等。

  二、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分为两类, 一 类是无需办理法人登 记、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如中国科学院、工会(《工会 法》第11条、第14条)、全国妇联、共青团等原则上属于特许主义; 另 一 类是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如各种学会、研究会、行业团体、宗 教团体,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社会团体登 记管理条例》第3条之规定,应属于许可主义。①基金会(《基金会管 理条例》第9条)②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①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3条,对于社会团 体法人,拟采取准则主义为原则、许可主义为例外。

  ② 根据《民政部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2条第1款、第2款, 对于以会,拟采取准则主义为原则、许可主义为例外。

  条例》第3条)①釆许可主义。此外,对于学校②(《教育法》第28条、 第32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和医院③(《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第9条、第13条),兼采特许主义和许可主义。 三、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属于特 许主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④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立属于准则 主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 第2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2款)属于特许主义。

  ① 为与慈善法的表述相衔接,《民政部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将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名称改为 “ 社会服务机 构 “ 并对后者进行了重新定义。根据该条例第io条的规定,对于社会服务机构,拟釆取许可 主义为原则、准则主义为例外。

  ② 关于学校法人的营利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中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 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

  ③ 医疗机构可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为行文方便,列入非营利类 一 并介绍。

  ④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立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参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和比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 暂认为采准则主义。


目录 下一篇: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 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打赏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Copyright 农权法律网 www.nmq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403065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