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字体:

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 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 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宣告死亡是法律对失踪人已经死亡及其死亡时间的推定。此种推 定有可能被以后出现的事实所推翻。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 一 旦 由法院作出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将从根本上否定原死亡宣告判决,并 由此引发 一 系列法律后果。当失踪人重新出现之后,法律应该保护其 合法权益,体现在财产关系上,对被宣告死亡人财产的处理要恢复到 宣告死亡前的状态,即被宣告死亡人在撤销死亡宣告后,享有请求返 还财产的权利。本条规定吸收了《民法通则意见》第39条、第40条 的规定,并基于该两条规定均解决返还财产的问题,将该两条规定合 并为 一 条,在对个别语言进行完善的基础上规定为两款: “ 被撤销死 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 产; . 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 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 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 、 关于本条第1款的适用

  本条第1款规定: “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 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 偿。 ” 就本条所规定的返还财产而言,主要针对依照继承取得其财产 的民事主体而设置。具体在适用时,需要注意以下构成要件:

  1. 请求权行使的主体。根据本款规定,行使本款规定请求返还财 产的权利主体为 “ 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 ” 。在该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 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则应该根据 本法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进行处理。

  2. 请求权行使的对象。根据本款规定,行使本款规定请求返还财 产的对象为依继承取得其财产的 “ 民事主体 ” 。故对于适用本款规定 有权请求返还的对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只能针对基于继 承取得财产的民事主体,如果基于买卖取得其财产的,则原则上不能 适用。(2)如果该财产已经被第三人依法取得,则被撤销宣告死亡的 自然人不能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3. 请求返还财产的范围。对继承其遗产的人,被宣告死亡人有权 请求其返还原物,包括在宣告死亡期间本应受领的财产和用属于其所 有的资本或收入进行投资而取得的财产。如果原物不存在的,则该继 承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当然,如果该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则被宣告死亡的人无权请求该第三人返还其取得的财产。被宣告死亡 人只能请求基于其死亡实际取得该财产的人给予适当补偿。

  4. 对于基于自然人被宣告死亡而继承其遗产的民事主体,被宣告 人有权请求其返还财产。无论该继承人取得其财产是基于善意还是恶 意,均在所不问。继承遗产的人不能以其系善意,主张取得该遗产的 所有权。

  二、 本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

  对于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 的,由于存在该申请行为瑕疵和企图占有他人财产之意图,则属于恶 意取得他人的财产,当被撤销死亡宣告者请求返还财产时,恶意占有 人应当返还原物及原物所生之孳息,如果对被撤销死亡宣告者造成损 失的,则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本条的构成要件如下:

  1. 返还财产请求权人为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

  2. 返还财产的对象为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宣告死亡且取得被宣告死 亡人财产的人。因此,本款规定的返还财产的义务人必须是隐瞒真实 情况申请宣告死亡的人,且其必须因此而取得财产,二者缺 一 不可。

  3.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不仅限于返还财产,还包括对由此造成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被宣告死亡人的房屋被继承,且该被继承 的房屋已经被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基于善意取得该房屋。在此情况 下,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该房屋的出卖款,同时请求赔 偿该房屋现值和出卖款之间的差价。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被保险人被撤销死亡宣告后,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死亡保 险金应该如何处理?对该问题《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 第25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39条、第40条仅规定了被撤销死亡宣 告的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保险人等利害关系 人的权利并未作出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 “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 人 ” 之规定,应当认为被保险人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受益人或者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所取得的死亡保险金构成了不当得利,保险人有权请求 其返还。①

  ① 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 版社2015年版,第575页。


目录 下一篇: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打赏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Copyright 农权法律网 www.nmq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403065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