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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岀现,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撤销死亡宣告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 、 死亡宣告撤销

  宣告死亡只是基于法律所拟制的死亡,是 一 种推定,被宣告死亡 并不等于自然人生理上的死亡。自然人是否真正死亡,仍然不能肯 定。对于被宣告死亡的人没有真正死亡的,法律上应当撤销宣告死亡 判决。本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对于撤销死亡宣告的程序,《民 事诉讼法》第186条亦规定,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 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依据上述规定,撤销死亡宣告的程序 如下:

  二、 撤销死亡宣告程序

  ( 一 )受理和管辖 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应由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应提 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该自然人重新出现的事实、时间和请求。 如果是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的,还可以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 关关于该自然人重新出现的书面证明。申请应向作出死亡宣告判决的 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二)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在审理撤销死亡宣告的案件中,人民法院需要査明被宣告死亡的 人重新出现的事实,该种事实可以基于被宣告死亡的人出现,也可以 由有关机关加以书面证明。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人民法院不需要发布 公告,仅需要根据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事实作出判决。

  (三) 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 人民法院经确认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仍然生存的,则应作 出新判决,并在新判决的判项中撤销原判决。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 、 宣告死亡案件和撤销宣告死亡案件 一 样都适用特别程序

  宣告死亡案件和撤销宣告死亡案件均适用特殊程序。依据《民事 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该两类案件实行 一 审终审,原则上由审判 员 一 人独任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适用特别 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30日内审 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对于适 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涉及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 理。鉴于本法取消了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顺序,在未来可能 导致 一 系列的纠纷,而宣告死亡又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重大身份关系, 故对于此类案件在必要时可以被归入 “ 重大、疑难的案件 ” 的范围,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二、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判项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在涉及宣告死亡的文书样式中关于判项的参考内容是: “ 宣告某某某死亡。 ” 该参考判项系基于《民法通则》和 《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而列明的。我们上面已经分析,《民法通则意 见》关于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死亡日期为 “ 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 日期 ” ,因此,只要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判决宣告之日,就可以确定该 自然人的死亡日期。但是,根据本法第49条的规定,宣告死亡的自 然人的死亡日期区分为 一 般情形的死亡日期和基于意外事件的死亡日 期。 一 般情形的死亡日期为判决书作出之日,即判决书上所载明的文 书制作日期;意外事件的死亡日期为该事件的发生之日。而对于当事 人基于发生意外事件而申请宣告死亡的案件来说,该文书制作的日期 明显晚于 “ 事件发生之日 ” ,在此情况下,再在文书判项中仅仅写明 “ 宣告某某某死亡 ” 似与上述法律规定有所冲突。为解决此种冲突, 应修改《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人民法院在制作基于意外事件的宣告 死亡判决书时,应在查明事实中重点列明意外事件的发生日期,并将 判项修改为 “ 宣告某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事件发生之日)死亡 ” 。 至于 一 般情形的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判项则不予变化。三、撤销死亡宣告与其他诉讼程序的合并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在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同时,能否同时 根据本法第53条的规定,请求相关的当事人返还其财产,即撤销死 亡宣告与返还财产诉讼能否合并审理的问题。对此,我们认为是不 可以的。主要理由在于,申请撤销死亡适用的是特别程序,实行 一 审终审。而根据本法第53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属于具体实体权利的请 求,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其具体的案由虽然被归入到第十部 分 “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 之 “ 三十二、宣吿失踪、宣告死亡案 件 ” 的二级案由之下,但是这属于案由编写时基于其与宣告死亡有关 联而进行的编排。返还财产诉讼涉及实体审理时则应适用民事普通程 序,而非适用特别程序,其与撤销宣告死亡的程序功能是不同的,既 不能放在同 一 程序中进行审理,亦不能予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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