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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林业部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各 林业局核发林权证问题的批复
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1989年7月 17日国办通【1989】36号)
林业部∶
你部 一 九八九年七月三日《关于请国务院授权林业部向东北、内 蒙古国有林区各林业局核发林权证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由你部核发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等四个单位所属各国营林 业局的林权证。请你部按国办发【1989】28号文件的要求,抓紧组织实 施,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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