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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党组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

( 一 九六 一 年六月十七日)

建国以后重要文献档案(1961年)


  中央∶

  农业税负担从 一 九五二年到现在 一 直是基本稳定的。但 是近两年来,由于连续两年的自然灾害和我们工作中的缺点, 农业税负担也出现了 一 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1) 一 九五九年和 一 九六○年,农业因灾减产,实际产量比原来估 算的产量低得多,而农业税征收额却没有及时相应地减下来, 两年的农业税负担确实重了。(2)地区之间的负担不平衡, 一 般地区的负担重了,粮食高产地区的负担更重 一 些。比如黑 龙江,按照 一 九五八年农业税条例规定,全省平均税率为百分 之十九,加上地方附加在内平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二点三。浙 江的杭嘉湖地区、湖南的滨湖地区、广东的珠江三角洲、四川 的成都坝子等地区都有类似的情况。(3)对于兴修水利和基 本建设占用的耕地以及社员自留地,没有及时扣除计税产量, 核减征收任务;灾歉减免掌握偏紧,对有些重灾地区减免照顾 不够。现在各地要求核减今年的征收任务,调整地区间的负 担,我们认为这种要求是正当的。

  农业税负担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从我们本身工作来检查, 主要是因为近两年对农业产量不摸底,存在着官僚主义,总以 为农业产量上去了。征收额基本上是稳定的,农业税负担没有 多大问题。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征收前和征收后的调查研究做 得少了,农民的呼声听得少了,由于情况不明,方法也就不对 头了。 为了使农业税负担适应农业连年受灾产量下降的情况。为 了大力支援农业的恢复和发展,进 一 步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 极性,现在对当前农业税负担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 )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即农业税正税和地方附加 的实际税额占农业实际收入的比例。全国平均不超过百分之 十,即相当于历史上的 " 什 一 之税 " 。据此, 一 九六 一 年农业 税的征收额拟安排为细粮二百四十亿斤左右,约占今年包产产 量二千六百二十亿斤的百分之九点 一 四(全国粮食包产计划为 原粮三千 一 百零二亿斤,折细粮二千三百五十三亿斤。经济作 物估算折细粮二百六十七亿斤)。其中正税二百 一 十七点六亿 斤,地方附加二十 一 点八亿斤,地方附加相当正税税额的比例 由过去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一 律降为不超过百分之 十。这个征收额同过去几年比较,大体是∶比 一 九五二年减 少 一 百四十八亿斤,比 一 九五七年减少 一 百五十三亿斤,比 一 九六O年减少九十八亿斤。比 一 九五O年的二百六十九亿斤 也减少二十九亿斤。我们意见,全国按照这 一 征收水平,稳定 三年不变,增产不增税。 (二)各地区由于经济情况不同,仍然实行差别税率。 在每人平均耕地多、收入多的地方,负担率可以略高 一 些;反 之,就略低 一 些,但是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最高负担率(包括地 方附加在内)不得超过农业实际收人的百分之十三。从全国 说,例如黑龙江和河北不同;从 一 省说,苏南和苏北不同。实 践证明,全国实行 一 个税率不能适应不同的经济情况,实行地 区差别税率又有最高负担率的限制是适宜的。各省、市、自治 区的农业税征收额,我们已经同他们在电话上进行了协商,除 个别省以外都表示同意。(各省、市、自治区农业税征收指标 调整方案详见附表。)各省、市、自治区所属各县、各公社、 各生产队的负担率和征收额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征收任 务确定以后,在正常年景下,各地应当保证完成,遇有特大的 自然灾害,经中央批准,可以适当核减。 为了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放手发展生产,建议把各个 生产大队交纳的农业税数额定下来,宜布三年不变,丰收不加 税,小灾不减税,包干完成。如果遇到特大的自然灾害,国家 还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三)各种基本建设占地,凡是确实不能再耕种的,经县 人民委员会核准,应当从计税产量中扣除。社员自留地 一 律免 征农业税。农业税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办法,由各省、市、自 治区因地制宜地加以规定。

  (四)农业税仍以征收实物为主,但是对于每人平均粮食 产量低于当地规定的基本口粮标准但有其他农副业收人的,可 以折征现款,以免国家回销粮食。公粮的征收和粮食的统购, 工作上仍然应当结合进行。但是公粮多少,统购多少,应当分 别计算,不得混淆不清,以便分别检查农业税负担政策和统购 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我们建议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中央规定的负担 政策结合本地区的经济情况,合理地规定所属地区的税率,实 事求是地调整常年产量。把过去存在的粮食高产区负拍偏重问 题,基建占地和自留地免税问题切实加以解决。并且督促专县 两级逐社逐队的安排农业税负担,力求做到公平合理。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财政部党组

  一 九六 一 年六月十七日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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