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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讨论和试行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修正草案)》的指示

建国以后重要文献档案(1961年)


  ( 一 九六 一 年六月十五日)

  中央三月二十二日提出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 案)》,在全国广大农村中讨论和在部分地区试行以后,得到 了很好的反应,证明这个条例的基本内容是正确的,这个文件 是农民群众迫切需要的。中央在五月下旬到六月上旬召集了工 作会议,根据中央和各中央局、省、市、自治区党委在农村进 行调查、征求意见和试行的结果,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其中 包括 一 些重大的修改。现在把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修正草 案,发给全国农村支部和农村人民公社讨论和试行。

  中央要求,各级党组织都要详细研究这个修正草案,抓紧 农闲间隙,把这个修正草案读给和讲给人民公社全体党员和社 员听,深人地展开讨论,并且在群众同意的基础上,领导群众 逐步实行。

  各级党组织必须保证把这个工作条例的每条、每款, 一 字 不漏地、原原本本地告诉群众。要防止 一 部分干部把那些不合 乎自己口味的规定不告诉群众,或者任意加以篡改。 在党内和党外的讨论中间,如果对于这个修正草案还有修 改意见,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应该及时地收集 起来,报告中央。 中央 一 九六○年十 一 月三日发出的紧急指示信,其中有的 问题,例如供给制问题和食堂问题等,同这个修正草案,规定 得不 一 致的地方,应该以修正草案的规定为准。

  关于在各地全面实施这个条例的步骤和办法,由各省、 市、自治区党委规定,报请中央局批准。 为了使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正确地贯 彻执行,使农村人民公社制度进 一 步巩固,使农村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中央认为,各级党组织,必须吸取近几 年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继续改进领导作风。认真加强调查研 究,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坚决改正平调错误。充分发扬 党内党外的民主。 中央重申毛泽东同志在《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中的 规定,中央、中央局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党委的委员,除了 生病的和年老的以外,每年 一 定要有四个月的时间轮流离开办 公室,到下面去作调查研究。地、县两级党委的领导人员,也 应该这样办。从今年三月中央广州会议以来,各级党组织, 一 般地已经开始注重调查研究。这种风气,应该继续发扬。各级 党委都要把调查研究定为经常的工作制度。

  要真正认识到∶用 马克思列宁主义观点到群众中去做深入的调查研究,是做好 一 切工作的前提。要把调查研究当做 一 项科学的工作,应该以严 肃的态度对待。调查研究要讲究实效,那种既不提出问题、又 不解决问题的调查,是没有用处的。不许滥派调查组。不要在 一 个地方,集中许多做调查研究的人,以致调查成灾。每个调 查组,都应该有 一 定水平的负责干部率领。在派调查组下去之 前,都应该先进行训练。毛泽东同志历次关于调查研究工作的 指示,应该成为 一 切干部进行调查研究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 下去做调查的同志,不许采取宜僚主义的老爷式的态度,不许 采取主观主义的方法,在生活上不许特殊化,不许增加基层干部和群众的负担。被调查的单位,应该对调查研究工作给以协 助,如实反映情况。现在,调查研究工作中已经出现的某些不 好的现象,应该注意纠正。 各级党组织,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群众路线的 教育,使全党同志,首先是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懂得,群众的解 放,要依靠群众自己,不是依靠任何人的恩赐;只有从群众中 来的政策,才是正确的政策,也只有依靠群众,才能正确地执 行政策;只有密切联系群众,遇事同群众商量,才能把革命事 业做好。所有这些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问题,都要反复宣传, 做到深入人心。我们共产党人的每 一 条政策,每 一 个措施,都 要符合群众的利益,都要通过群众的自觉自愿,并且要根据各 地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去实现。凡是不符合群众需要的事 情,都是不会巩固的、不会持久的。凡是违反群众利益的事 情,绝不会受到群众的欢迎,也就绝不会是符合群众路线的。

  近几年来,在我们许多工作中出现过的那种表面上轰轰烈烈, 实际上脱离群众和违反群众利益的现象,应该尽力防止,不要 再有发生。至于在许多基层组织中出现过的那种打人、捆人、 扣口粮和其他侵犯人权的行为,更是十分恶劣的违法乱纪的行 为,更应该严厉禁止。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中所规定的许多 制度,例如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的制度,监察委员会制 度,在生产、分配、财务等等方面的民主管理制度,都是实行 群众路线的重要的保证。中央提出的 “ 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 项注意 ” 【1】,也是促使干部实行群众路线的。这些制度和纪 律, 一 定都要认真实行。 农村中的退赔工作还做得很不彻底,这仍然是我党和广 大农民群众关系上的 一 个重大问题。各级党组织,必须全部地 彻底地进行退赔,并且要把退赔工作同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密切地结合起来。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不允许剥夺农民,这 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 一 个根本性的原则。刮 " 共产风 " ,违背 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侵犯人民公社的三级 集体所有制,侵犯社员个人所有制,就是犯了剥夺农民性质的 错误。只有认真彻底退赔,才能使干部受到教育,得到深刻的 教训。才能使农民真正相信,属于公社各级集体所有的生产资 料、属于社员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是有保障的; 才能改变几年来农民在生活和生产上的不安定的状况。

  关于退 赔工作的各项具体问题,中央已经作出《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 误、彻底退赔的规定》【2】,各级党委必须切实执行。 发扬党内和党外的民主,是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和群众的 积极性,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有力保证。近几年来, 在许多部门和许多地方,由于缺少正常的民主生活、给工作造 成了相当的损失。各级党组织,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发 扬党内党外的民主,在各个方面,广泛地造成毛泽东同志所说 的那样 一 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 一 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农村人民公 社工作条例。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对于健全农村的民主生 活、发扬党内、党外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民主,已经作了许 多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这些规定。各级党委都要认真地保证执 行。为着发扬民主,有必要对于最近几年来,受过批判和处分 的干部和党员,实事求是地加以甄别。过去批判和处理得正确 的。应该加以肯定,不再改变。过去批判和处理完全错了的, 要改正过来,恢复名誉,恢复职务;部分问题批判和处理错了 的,就改正这 一 部分问题的结论。对于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 部的处分,应该交给群众审查。至于错误地对群众(包括富裕 中农在内)进行的批判,应该在适当场合向他们道歉;如果作了错误处分的,还应该纠正。

  今后在不脱产干部和社员群众中 间,不许再开展反对右倾或者 " 左 " 倾的斗争,禁止给他们戴 政治帽子。干部和党员中的极少数的坏分子、蜕化变质分子、 违法乱纪分子、贪污腐化分子,以及屡教不改、顽固地抗拒党 的政策的分子,应该给以必要的处分,以平民愤。在处理的时 候,要严格按照组织原则和组织手续办事。 农村的整风整社工作必须进行到底,不能草率结束。所 有的人民公社,都要充分发动群众,认真进行 一 次整顿。这项 工作现在就要抓紧,但是可以分期分批进行,今年确实不能完 成的,可以延至明年。对于参加整风整社工作队的成员,应该 严加选择,经过训练。今后在整风整社中,不要预先划分社、 队的类别,和干部的类别、也 一 般地不要在群众中重划阶级成 分。各个社、队和干部的问题,属于什么性质,应该经过整风 整社工作以后,实事求是地慎重地作出结论,不要拿 " 民主革 命不彻底 " 的框子到处去套。 半年多以来,全党同志在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进 行了大量的工作,现在,我们的农村人民公社的工作面貌,已 经大大改变,或者说正在迅速改变。中央相信,只要全党同志 团结 一 致,密切联系群众,切切实实地、就兢业业地而又朝气 勃勃地努力工作,把中央和毛泽东同志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坚决 贯彻,经过两年三年的艰苦奋斗,我们面前存在的那些暂时的 困难, 一 定能够 一 个 一 个地克服,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 发展,仍然会是快的,而不会是慢的。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注 释

  〔1〕参见本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四十七条。

  【2】《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见本册第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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