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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准国家计委、 财政部党组《关于停建项目 的处理办法》

建国以后重要文献档案(1961年)


  ( 一 九六 一 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国务院各部、委党组∶

  中央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党组提出的《关于停建项目 的处理办法》,现发给你们执行。把停建项目多余的人员、设 备、材料积极用于国家计划内的建设项目,是完成今年基本建 设计划的 一 个重要因素,希望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迅速 进行工作,争取于六月底以前基本上处理完。现在城市人口过 多,工矿企业的职工人数超过所需数量很多,因此,凡是停建 项目的多数人员,除技术人员外,应当尽量动员回至农村参加 农业生产。

  中 央

  一 九六 一 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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