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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精简干部和安排劳动力五人小组 关于调整农村劳动力和精简 下放职工问题的报告

建国以后重要文献档案(1961年)


  ( 一 九六 一 年四月四日)

  中央∶

  现将前 一 时期调整农村劳动力和精简下放职工的情况和我 们对于下 一 步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 一 )关于调整农村劳动力

  据二十六个省、市、自治区(缺新疆、西藏)今年二月初 的报告。从去年秋天到十 一 月底,从各方面抽调到农业第 一 线 的劳动力共有二千九百 一 十三万人。十 — 月以后是农闲时期, 农业上曾下来 一 些人用于搞代食品和副业劳动。现在春耕开 始,非农业方面的劳动力又向农业战线集中,但各省还没有报 来新的数字。 在去年抽调到农业第 一 线的二千九百 一 十三万人中,社 内调整的二千 一 百儿十 一 万人,占百分之七十五;来自社外的 七百二十二万人,占百分之二十五。据十 一 个省、市、自治区 的统计,社内调整的人,其来源;林牧副渔占百分之十九,超 龄学生占百分之十七,生活福利占百分之十六,社办工业占百 分之十五,基本建设占百分之十 一 ,社务管理占百分之四,文 教卫生占百分之三,其他方面占百分之十五;来自社外的人, 其来源∶国家职工占百分之四十五,民工占百分之三十,城市 社办企业、事业人员占百分之五,城市其他劳动力(包括自流 农民)占百分之二十。 上述二千九百 一 十三万人这个数字,由于统计口径的出入 和有重复计算,估计其中约有百分之十五的虚数,扣除以后, 农业第 一 线增加的劳动力约为二千五百万人,农村人民公社净 增的劳动力约为六百万人(包括城市精简下放的劳动力、回社 的民工和自流农民)。

  几个问题∶

  一 、农村劳动力的三条杠杠问题。

  中央在《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 中,对于农村劳动力要求做到∶(1)整劳动力和半劳动力 (不包括辅助劳动力)达到农村人口的百分之四十左右,其中 整劳动力占三分之二;(2)以农村中整、半劳动力总数做为 一 百,公社和生产大队两级占用的劳动力不能超过百分之五左 右,其余的百分之九十五左右都归生产队支配;(3)用于农 业生产第 一 线的劳动力,农忙季节必须达到百分之八十,其他 方面所用的劳动力合计起来不能超过百分之二十。这三条杠 杠,是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保证,必须努力做到。去年劳动力 大调整的时候。各地都向这三点目标前进了 一 步,但是步子有 大有小。全国总计起来∶ 农村劳动力占农村人口的比重,已经由去年上半年的百分 之三十八点三(人口五亿四千五百万人,劳动力二亿零九百万 人),增长到百分之三十九(人口五亿五千 一 百万人,劳动力 二亿 一 千五百万人),已经接近百分之四十。但是各地情况不 一 ,有些省只达到百分之三十 一 或三十四五。 固定归生产队支配的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比重,已经由上半年的百分之八十二点三增长到百分之八十九点 一 ,还 没有达到百分之九十五。(这项是十 一 个省、市、自治区的统 计) 农业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比重,已经由上半年的百 分之五十七点四增长到百分之六十七点四(由 一 亿二干万人增 加到 一 亿四于五百万人),但是还没有达到百分之八十(有些 地方是达到了),比 一 九五七年( 一 亿五千三百万人)也还少 八百万人。 以上数字说明,农业战线劳动力的情况已经有了改善,但 是还没有达到中央规定的三条杠杠的要求。因此,必须继续精 简下放职工,动员部分在外的民工和自流农民回乡,增加农村 的劳动力,做到农村劳动力(指社会劳动者,不包括家务劳动 者和在劳动年龄的全日制学校的学生)达到占农村人口的百分 之四十左右。百分之九十五左右的劳动力固定归生产队支配, 现在很多地方还没有做到,也必须坚决使之实现。农忙季节用 于农业第 一 线的劳动力,去年秋收时多数地方并没有达到农村 劳动力的百分之八十,在今年春耕中,必须保证实现。只有这 样,才利于争取今年农业获得好收成。

  二、农村劳动力的质量问题。

  目前农业战线的劳动力还感不足,不仅是数量问题,还有 质量问题,就是有些地区妇女劳动力的比重大,灾区劳动力体 力较差,患病的较多,因此,除了 一 方面必须尽可能地继续增 加农业劳动力的数量而外,再 一 方面必须切实安排好农民的生 活和疾病防治,以恢复和提高 一 些体弱的农民的劳动能力。并 且应该教育群众在生活上照顾主要劳动者,使他们尽可能吃好 一 些,体力更强 一 些。

  三、农民自由流动问题。 去年十月以来,农民外流的现象显著减少,很多自流农 民已经返乡。这是农村中注意了贯彻政策、安排生活和城市中 进行精简、加强了劳动力管理的结果。但是农民外流的现象还 没有完全停止。目前外流的,主要是 一 些生活安排还有些问题 的灾区的群众,其中青壮年的比重较前减少,妇女和儿童则增 多(据几个城市的统计占三分之 一 到 一 半)。估计农村人民公 社工作条例下达后,农村劳动力会更稳定。但是由于部分地区 灾荒严重,所以今后几个月中对农民自流问题仍须加以重视, 一 方面对于已经回乡的自流农民必须妥善安置,使他们安定下 来;另 一 方面注意防止新的流动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农村劳动力的管理问题。 安排好农村劳动力是全党的 一 项重要任务,农业部门、 计划部门、劳动部门都有责任,需要明确 一 下职责。我们的意 见是∶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劳动部门和计划部门从全面安排 城乡劳动力出发,对农村劳动力进行总的计划安排;农业部门 从保证农业生产的需要出发,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具体的安排管 理,并且作为劳动力计划管理的 一 个 " 口 " ,同劳动部门和 计划部门的综合管理结合起来。县级劳动工作机构应该适当 健全,并且在县委书记中应该有 一 人负责管理劳动力方面的 工作。

  (二)关于精简下放职工

  汇总各省、市、自治区报来的计划,以去年八月末实 有职工人数为基数,从九月到今年年底,全国共计划精简下 放职工五百二十八万人,比去年十 一 月全国计划会议方案 (五百零二万人)多二十六万人。五百二十八万人中;减回 农村(不带工资)的二百二十八万人,比全国计划会议方案 ( 一 百八十五万人)多四十二万人;下放农村(带工资)的 三百万人,比全国计划会议方案(三百 一 十七万人)少十七万人。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最近的报告,截至今年二月底 ((十六个省)或三月中(十 一 个省),全国共已精简下放职工. 四百 一 万零六千人。其中,不带工资减回农村的二百五十万 人,已经超额完成计划;带工资下放农村的 一 百六十万零六千 人,完成计划的百分之五十左右。已经精简下放的职工中,据 十三个省、市、自治区的统计∶县及县以下单位的职工占百分 之四十三点七,专(市)以上单位的职工占百分之五十六点 三;干部占百分之十三点八,临时工、合同工占百分之三十三 点二,其他职工占百分之五十三。 另据国家统计局资料,今年二月末全国职工总数 为四千九百四十九万八千人,比去年八月末的五千零 六十八万三千人【减少了 一 百 一 十八万五千人。这是六个月 中增减相抵后的净减数。另外,从去年九月以来,曾有五十万 零四千名大专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新分配 工作,黑龙江等七个省查出漏报的人数五十五万 一 千人,两项 合计为 一 百零五万五千人,这些人在去年八月末的基数中是没 有包括的,因此,去年九月以来实际不带工资减回农村的人 数,应是净减的 一 百 一 十八万五干人加上这 一 百零五万五千 人,共为二百二十四万人。 上述已减回农村的两个统计数字 —— 二百五十万人和 二百二十四万人,相差二十六万人,主要是因为前 一 个数字中 部分省市是截至三月中的统计,而后 一 个数字则都是截至二月 底的统计。

  几个问题∶ 一 、下 一 步的精简下放计划问题。

  上次确定的精简下放五百零二万人的计划,可以说已经接 近完成(完成的程度各地区、各部门不平衡)。考虑到 一 方面 农村需要更多的劳动力,和当前有必要尽可能减少城市人口、 压缩城市购买力;另 一 方面按照今年的生产建设计划,许多部 门的职工还有多余,因此,我们认为,原定精简职工的指标应 作适当的调整。 我们初步考虑,在去年八月末职工实际总数约五千 一 百 多万人的基数上,到今年年底,全国共可精简下放职工八百万 人左右,其中不带工资减回农村的四百万人(已经减回约 二百五十万人,还须减 一 百五十方人);带工资下放农村的 四百万人(已经下放约 一 百五十万人,还须下放二百五十万 人)。

  按部门分∶ 基本建设部门在去年八月末七百三十七万人的基数上 精简下放三百四十万人∶建筑安装减三百万人,筹建机构减 三十五万人,地质勘探减五万人。今年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约为 七十亿元,全员劳动生产率以二千七百元计算,完成工作量共 需二百六十万人。去年八月末全国建筑安装职工为六百零七万 人。相较多余三百四十多万人。考虑到今年第 一 季度完成工作 量少等情况,可多留四十万人,减三百万人。截至今年二月底 已经减了 一 百多万人,还须减近二百万人。筹建机构人员全国 有六十三万人,基本建设战线缩短后减三十五万人是可能的。 地质勘探职工全国有五十三万人,减五万人是可能的。为了支 援和解决目前煤炭、森工、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运输部门劳动 力不足和不小部分职工离职回乡的情况,基本建设部门继续精 简下放的这二百多万人,可以先行安排到以上这些部门去参加 生产,作为回乡职工的顶替,工资和口粮根据具体情况许加不 许减,建制是否跟着转移,由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自议。 工业部门在去年八月末二千 一 百七十万人的基数上精简 下放三百三十万人,即减百分之十五左右。工业部门的劳动 力,除了煤炭、森工、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等少数部门感到紧张 而外,大多数部门潜力很大,可以减 一 批人的。特别是县办工 业企业,全国约有五百七十万人(去年年末人数),更可以多 减。

  目前工业部门职工已减回农村和带工资下放农村约 一 百万 人,还须精筒下放二百多万人。 文教卫生等事业部门和国家机关精简下放 一 百三十万人。 现在已经下放农村约八十万人,还须再精简下放五十万人。 此外,交通运输部门目前任务很繁重,可以不另提精简指 标。商业部门职工中妇女、年老体弱的和小商小贩、私方人员 等所占的比重较大,多减人也有困难,可以酌量减 一 些。如果 在农村人民公社中恢复起供销合作社,那末,商业下层机构就 可以调剂 一 部分人员转到供销合作社中服务,归公社管理。农 林水利部门,可以在安置由其他部门调剂来的职工的同时,将 原来使用的 一 部分农民顶替回农村人民公社去。 上述精简下放八百万人的意见,我们建议作为到今年年底 的大体计划,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根据这 一 要求在已经完 成精简的基础上作进 一 步的计划和部署,报告中央局和中央审 定,在年内完成。至于明年,还须在继续开展技术革命和改善 劳动组织的基础上,进 一 步地实行精简,并且在今年第四季度 拟定明年的精简方案。 目前,企业中的整风运动已经普遍展开,应该抓紧这个有 利时机,发动群众厉行精简。在精简的时候,首先仍然应该把 那些来自农村的临时工、合同工不带工资减回农村去(去年年 末统计,全国临时工、合同工有将近八百万人,其中大部分是来自农村的,少部分是家居城市的);其次是把其他多余的职 工尽可能抽出来下放到农村去。最近不少地方反映,自农村整 风整社工作开展以来,有 一 些临时工、合同工主动要求回乡, 有的甚至自行离职回乡。对于这些人,我们认为不管他们回乡 的动机如何,各单位都可以照准,不要强留;对于已经自行回 去的,也不要再去动员他们出来。(但今后职工的增减,应该 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不要任其盲目流动。)有些单位如果由 于这样办了之后,劳动力发生不足,可以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 力管理部门从其他单位的多余职工中调剂补充。如果自动回乡 的职工中少数人由于技术上的熟练(如小铁矿山)必须回原工 作岗位者,由县委决定。

  二、精简下放人数的算法问题。

  目前各地算法不 一 , 一 般偏宽(例如把企业内部调整的人 数也算做精简人数等),所以报来的精简下放人数中有虚数。 我们认为,算做精简下放人数的,应该是不再由国家开支工资 的人和带工资到农村(包括到农村人民公社、国营农场、机关 农场和副食品基地)工作 一 年以上的人;调去顶替民工的那 一 部分职工,也可以算入精简下放数内。在单位、部门、地区 内部和相互之间调剂的人员、对调出单位来说可以算做精简人 数,对全国和管辖调出、调人双方的地区或部门来说。则不应 算做精简人数。随同本单位迁移的,迁出地区不算精简,迁入 地区不抵消精简人数。

  三、精简下放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

  主要是带工资下放农村的 一 部分人的工资问题。有些中、 小企业由于本来收入少或因停工半停工,无力负担精简到农 村去的职工的工资。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首先是这类单位应 该尽可能多减不带工资的。为了利于精简,可以采取由原单位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把减回农村的人登记造册,并向他们宣布今 后需用农村劳动力时可以优先录用的办法。其次,可以设法将 多余的职工调剂到国营农场或者去顶替民工(据二十 一 个省、 市、自治区的统计,现在还有民工九十四万人)。顶替民工的 职工的工资,由民工使用单位支付。到国营农场的可以重新规 定适当的工资。 四、疏散城镇人口问题。 现在城镇人口过多。全国约近四千个城镇, 一 亿三千多 万人口。为了尽可能给农村增加 一 些劳动力和压缩城市中的消 费量,除了精简下放职工而外,还有必要疏散 一 部分城镇其他 人口下乡。但这是 一 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必须有计划地稳步进 行。

  我们设想,疏散城市人口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 、动员无户口的人回乡。

  二、从县城迁 一 批学校到农村去,但其中由城市家庭供应 的学生,仍应留在城市转学。

  三、分配 一 些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毕业生以至少数 大专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去工作。

  四、技工学校每年招收 一 批城市青年训练他们成为农业技 术工人或农业机械工人,学成后输送到农村去。

  五、今后几年内复员军人除中央批准的专案外, 一 律回 乡,不安置在城市。

  六、减回农村的职工的家属,可以在今后的适当的时候迁 回农村(不过这类职工带家属的很少)。长期调到农村工作的 职工的家属,在农村中安置没有困难的情况下,也可以让他们 迁到农村去。 采取这些办法,争取在两年内疏散两百万左右城镇人口 (精简下放的职工除外)下乡,是有可能的。这项工作也应该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各城市党委加以规划。

  (三)关于下放干部

  到去年十 一 月底,全国已经下放干部 一 百零 一 万八千人, 其中到农村的约占百分之八十,即八十万人左右。据十 一 个 省、市、自治区的统计,已经下放的干部达到干部总数的百分 之十四点八。 据十二个省、市、自治区的统计,在下放干部中,党团员 占百分之四十六点五(党员占百分之三十三点七);县级以上 领导骨干占百分之八点四。 据十 一 个省、市、自治区的统计,下放于部中担任县、 公社、生产队各级领导职务的占百分之五十四点 一 (担任生产 队书记、队长的占百分之十九。担任生产小队队长的占百分之 十五点二)。

  在这十 一 个省、市、自治区的五百八十 一 个县、 七千八百六十九个公社、十五万三千九百个生产队中,目前由 下放干部担任县委第 一 书记的占百分之八点九,担任公社党委 第 一 书记的占百分之二十 一 点 一 ,担任生产队总支书记或支部 书记的占百分之十四点九。 据山西、黑龙江的检查,在下放干部中有百分之十至二十 的人不合下放条件,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有少数(黑 龙江占百分之二至三)还起坏作用。这种情况各地也都程度不 同地存在着,有的已经做了检查处理,有的还没有处理,需要 从速处理。对已经下放的干部的使用,还需要根据基层领导核 心排队的情况,作必要的调整,使他们更好地发挥作用。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中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办 理。中央精简干部和安排劳动力五人小组。

  一 九六 一 年四月四日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注 释

  【1】按 一 九六◇年全国计划会议上各省填报的数字,八月末全国职工总 数为五千零三十三万五千人,其后有九个省、区调整了这项基数。共计增加 三十四万八千人。所以总数变为五千零六十八万三千人。但是,另外还有黑龙江等 七个省 一 九六O年八月末的职工人数也共漏报了五十五万 一 千人,如果加在 一 力六 ○年八月末的统计上。当时应为五千 一 百二十三万四千人。此数已经列入 一 九六 一 年二月末的统计,但是 一 九六○年八月末的基败尚未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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