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节录)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 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五、使用义务劳动,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现在经营 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指 定部门、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 所有。如果情况特殊,另有协议或合同,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 对林权所有单位,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发给证书,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 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节录)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 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五、使用义务劳动,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现在经营 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指 定部门、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 所有。如果情况特殊,另有协议或合同,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 对林权所有单位,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发给证书,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