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 次会议通过)
(节录)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 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修改为;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 法律的规定转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 次会议通过)
(节录)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 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修改为;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 法律的规定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