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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党组 关于基本建设节约用地问题的报告

建国以后重要文献档案(1961年)


  (一九六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央书记处∶

  根据总理指示,我们对基本建设用地问题进行了检查。现将情况、问题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九五三年到一九五九年,七年以来,全国基本建设占用耕地九千四百六十五万亩。其中∶水利建设六千四百八十多万亩,占百分之六十八。铁路、交通、机场建设,一千二百七十多万亩,占百分之十三。工矿企业、学校、研究机关、城市建设、民用建筑和国防建设等等,一千七百一十多万亩,占百分之十八。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国基本建设占用耕地一千四百一十八万亩。一九五八、一九五九两年,全国基本建设占用耕地八千零四十多万亩,相当于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的五点七倍。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飞跃发展,基本建设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是必要的,从征用耕地的使用情况来看,大多数是适当的,,而且今后基本建设仍将继续占用一部分耕地,这也是必然的。但是,根据各部、各地的检查,在用地当中,普遍存在着占地过多、占地过早、本来应当占用坏地而占用了好地等浪费土地的现象,有的还是相当严重的。

  根据山东、北京、天津、武汉、哈尔滨、广州、兰州等地不同时期的调查材料估计,由于多征少用、早征晚用、征而不用造成浪费荒芜的土地,约占基本建设征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我们根据四川、河北、山西等八个省关于基本建设用地浪费情况的检查报告作了一个摘要,作为附件送上,请阅。 各地对于这些用地不合理和浪费土地的现象,有的已经作了纠正处理,但是,它已经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而且给农业生产带来了不良影响。

  自从一九五三年到一九五九年以来,我国的耕地面积不是增加了,而是减少了两千四百三十八万亩,加上人口增加的因素,全国每人平均耕地面积从一九五三年的二点八亩,降低为一九五九年的二点四亩。在减少的耕地面积中,基本建设占地达百分之五十一(其余百分之四十九是改林、改牧和因灾废弃等原因减少的)。还必须指出,基本建设占用的耕地,绝大部分是平地、好地,其中有些是高产田和市郊菜地;而扩大的耕地面积(七年共扩大一亿六千万亩),大都是较坏、较远的土地,其质量是不能与已占用的耕地相比的。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形呢?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在建设、设计、勘测、施工部门和市政土地管理部门中间,有些同志对于发展国民经济必须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对于发展工业与发展农业必须同时并举的方针认识不足。他们不从我国农业的具体情况出发,不从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山地多、平地少这一特点出发,不从整个国民经济的长远利益出发,往往片面强调工业、交通、水利等基本建设本身的经济合理.而对干农业却不十分重视,对于耕地不十分爱惜,用地不精打细算、不注意节约,认为多占、早占、占点好地没有什么。其次,还由于有些同志对于基本建设大中小结合以中小为主的方针、对于勤俭建国的方针认识不足;好大喜洋、讲究排场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未得到彻底纠正。造成有些工业建设、城市建设和民用建筑等等的规模过大、建筑密度太低;过多地兴建了一些非生产性的建设;许多工厂、学校和研究机关预留了过多的、不必要的发展余地。第三,在基本建设的安排上,也没有认真贯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针。很多项目不具备施工条件而匆匆上马,结果工期拖得很长,或者上马之后又被迫下马。浪费了土地。最后,从农村人民公社化以后,有些同志认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已不再适用了。虽然在一九五九年四月的上海会议上中央重申了这个《办法》(中央在《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中指出∶凡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征用土地办法的规定办理,不能够无代价地随意占用。征用单位目前暂不需要的土地,应当退给原单位继续耕种。”),根据检查,这一指示并未彻底贯彻。建设部门不经批准而擅自占地,用地不给补偿,不用也不肯退还的现象相当普遍;有些土地管理部门也放松了对土地使用管理监督的责任。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侵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制和农民群众利益,妨害农业生产的一平二调的"共产风"的一种表现。

  为了在基本建设中贯彻大力支援农业和节约用地的方针,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学习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的运动中,在基本建设部门、市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一次全面和深入的教育,进一步牢固地树立国民经济以农业为基础的思想,大中小相结合并以中小为主的思想,艰苦朴素、勤俭建国的思想。

  (二)贯彻执行中央关于节约土地、珍惜土地的指示,重申并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有关土地的申请、批准、核拨、动用和发给被征用土地者以必要的补偿等各项具体规定。

  (三)要求全国的基本建设部门、市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于基本建设用地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于一切违反中央指示精神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的问题,都必须进行彻查并限期处理。在检查中间建议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一切基本建设工程在选择建设地点时,除了考虑建设和生产的合理和节约以外,同时必须考虑尽量利用荒地、劣地、空地、丘陵、山坡,尽量不用或少用耕地、好地。凡基本建设已征未用的耕地,特别是征用的高产田、近郊菜地、果园、棉田等等,要根据合理布局、中小为主的原则,按照各个项目的规模重新进行审查,可以补救的必须设法补救(迁移地点或少占耕地)。

  2.一切规划和设计的平面布置应当力求紧凑合理;在批准规划和设计时,对于建设地点的选择和占地面积,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已经做好的设计尚未施工或才开始施工的要进行复审,应当修改的必须进行修改和补救。

  3.在确定年度计划的过程中,根据中小为主的方针审查所有项目的建设规模。对于规定分期建设留有发展余地的项目,要经过重新审定批准。凡没有充分根据和必要的,一律取消保留的用地。预留发展余地的项目,凡当前不用的耕地一律不征,已征未用的一律退还。 某些城市规划,规模过大、广场道路过宽、占地过多的,请各省、市、自治区予以审查修改。

  4. 凡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项目不得动土开工,凡因计划变动、设计修改而暂时不用或少用的耕地,必须立刻退还。 5.根据非生产性建设(除必要的职工宿舍和学校、营房以外)一律停建的原则,非生产性建设征服的十地应当一律退还。 6.合理安排水库区内土地的利用。凡水库区内多年一遇或季节性淹没的土地,必须加以充分利用,交人民公社继续耕种。某些工厂防护区内的土地,凡能利用的也要加以利用。7.坚决纠正一切侵犯人民公社和群众利益的一平二调"共产风"的错误,并且进行认真清理和坚决退赔。应发补偿费而未发的必须补发,应当退还的土地必须退还。 8.发展以矿渣和炉渣为原料的建筑材料的生产,以减少因生产砖瓦而破坏大量市郊耕地和菜地,这一措施应当进一步推广。

  (四)为了对土地征用更加严格管理起见,建议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补充规定∶凡占用耕地在一百亩以上的向省级人民委员会申请核拨。至于征用荒地的。仍适用原规定,即∶占地在三百亩以上的向省级人民委员会申请核拨。

  (五)关于用地定额和建筑密度问题,应当根据占用的不同土地作出适合我国情况的规定,这一工作将由国家计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此外,关于军事建设占用耕地问题,建议请军委责成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并提出节约措施。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省、市、区和各部门执行。附∶八个省关于基本建设用地浪费情况检查报告摘要【1〕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党组

  一九六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注 释

  〔1】《八个省关于基本建设用地浪费情况检查报告摘要》,本书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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