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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

建国以后重要文献档案(1961年)


  (一九六一年一月十五日)

  近年来,在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的指引下,农产品收购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基本上保证了日益增长的国内供应和出口供应,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大跃进,这是基本的方面,但是工作中也有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估产偏高,任务过大,分配过头。粮食部门和商业部门采购过多;对外贸易单位,工业生产单位,基本建设单位,水利工程单位,一般也采购过多。管得多,管得紧;购得多,留得少;政策的具体规定多变,往往不能贯彻和兑现。这是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共产风"、命令风比较严重的重要根源。这种情况,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不利于正确地发挥生产队、生产小队和社员个人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工农联盟的巩固和发展。根据中央规定的国民经济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根据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规定的十二条政策的界限,根据目前国民经济计划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中央对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特作以下的规定。

  一、农产品的收购工作,必须从促进农业生产、工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出发,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应当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正确地发挥生产队、生产小队和社员个人的生产积极性;应当城乡兼顾、内外兼顾、丰收区和歉收区兼顾,保证各方面必不可少的需要。在目前农业连续两年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国民经济计划正在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国家的农产品收购任务,应当根据可能和国家必不可少的需要,实事求是地加以规定。粮棉油等重要农产品的出口数量,应当适当减少;城市和乡村人民对重要农产品的每人占有数量,差距应当合理;在从丰收区调出粮食和其他重要农产品支援灾区的时候,应当尽可能地注意不要损害调出地区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规定国家农产品收购任务的时候,应当注意给农民留下必要的自用量,增产多的要适当多留一些。

  二、国家对粮食、棉花、食油(第一类物资)的统购统销政策,对其他重要农产品(第二类物资)通过合同进行派购的政策,必须坚持。这是保证国家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生产和社会主义分配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是社会主义商业的主要形式。国家的统购和通过合同进行派购,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对于第-一类物资,凡是留给农民的部分,或者自留地生产的部分,可以由农民自己处理。如果农民愿意出卖,只能卖给国家商业部门,不准在农村集市上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于第二类物资,在完成了国家的派购任务以后(完成任务的标准应当按合同分月、分季计算或者按主要生产季节计算),应当允许公社、生产队、生产小队,将超产的部分或者派购以后剩余的部分,在国家指定的农村集市上出售;对于社员个人留下自用的部分、个人自留地生产的部分、不占用集体劳动时间的家庭副业所生产的部分,也应当允许在国家指定的农村集市上出售。在农村集市上出售的农产品,可以由出售的人自己决定出售价格,可以买卖双方自由议价,国家收购这些产品,也应当按集市上自然形成的价格收购。

  三、除了统购统销的农产品和通过合同进行派购的重要农产品以外,还有许多其他农产品(第三类物资)。对于第三类物资,国家不规定派购任务,允许公社、生产队、生产小队和社员个人在国家指定的农村集市上出售,可以自己决定出售价格,可以买卖双方自由议价。国营商业部门应当通过与生产队、生产小队或社员个人协商议价,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订立合同的方法,积极地组织生产,进行收购。

  四、在第二类物资和第三类物资中,有一部分产品如松香、生漆,某些中药材、某些手工艺品等,历来是运往远地销售或者供应出口,不是供应当地人民需要,在当地集市上无法出售的。对于这些产品,国营商业部门在完成派购任务或者按合同完成收购任务以后,对于超产部分,仍然应当继续收购,必要时还可以对超产部分给以价格上的奖励,以促进生产。

  五、在目前情况下,第二类物资的商品品种应当少一点,第三类物资的商品品种应当多一点,以利于农村经济更快地活跃起来。至于哪些商品应当实行派购,哪些商品不必实行派购,派购的比例和留下自用的比例各占多少,全国应当有一个大体上的规定,但是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有所增减(增减之权应当集中于省、市、自治区-一级,不要层层下放)。在大中城市、工矿区和交通要道附近,在出口品种繁多(例如广东、福建)和基本建设任务较大的地区,派购的品种可以适当多一点,在其他地区可以适当少一点。既要允许大集体之下有一定程度的小自由,又要防止小自由放得过宽,妨碍了大集体;既要有利于活跃农村经济,又要有利于保证国家必不可少的需要。"活而不乱,管而不死",这是应当经常注意的问题。 这个文件后面有一个附表,附表中所列的商品品种,是全国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农产品的大体划分。附表中的说明,是对若干重要农产品实行派购方法的参考意见。

  六、对农村集市贸易必须进行领导和管理。

  (1)参加农村集市的成员,只限于国营商业、公社、生产队、生产小队、社员个人和附近城镇的消费者个人。应当禁止机关、部队、工厂、学校、国营农场等参与农村集市的购销活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经过商业部门批准,到农村集市上直接采购一部分原料、材料,或者由国营商业代购。

  (2)参加农村集市的成员,只许在住地附近的由国家指定的一个或几个集市上出售自己的产品,不许进行远距离的运销。

  (3)公社、生产队、生产小队必须在完成向国家交售某一种商品的任务以后,才能在集市上出售这种商品。

  (4)在农村集市上,只许出卖自己生产的商品,或者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不许倒手转卖,从中赚钱,不许弃农经商,投机取利。以上这些管理原则,都是为了防止农村集市贸易脱离国家计划经济的轨道,成为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温床。我们一方面应当有计划、有领导地开放农村集市贸易,活跃农村经济;另一方面必须充分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不断地教育农民,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加强领导和管理,注意防止和克服农民中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和某些国营企业的资本主义经营思想。 实行以上六条办法,好处很多,从根本上来看,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活跃农村经济,有利于扩大城乡物资交流,有利于适当改善城市工矿区的物资供应,有利于适当增加出口货源。因此,实行这些办法,在目前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同时应当看到,采取这些办法,也可能引起一些消极的因素。比如∶在一个时间内,农村市场可能比较乱;农村集市上一部分农产品价格可能很高,从而也会影响城市某些商品价格的上涨和某些工业成本的提高;投机倒把和远距离贩运的现象实际上还可能发生一些,在某些领导薄弱的地方,"小自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大集体";国家对于二三类物资中某些产品的收购可能暂时减少,从而暂时影响城市供应和出口。在商业部门中,有一些同志也可能因此而产生消极情绪,不积极收购了,不积极供应出口了。各级党委对于以上这些问题,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既然我们决心采取开放农村集市贸易的办法来正确地发挥生产队、生产小队和社员个人的生产积极性,就不应当害怕这些消极因素,而应当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紧密地团结贫农和下中农群众,坚持政策,加强管理,提高商业部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坚决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积极地去克服消极因素,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农产品收购分类表

  第一类∶统购统销物资

  (一)品种∶粮食、棉花、食油。

  (二)棉花以基本核算单位为单位,每人留自用皮棉一斤至一斤半。

  (三)食油∶在集中产油区,对主要油料,如花生、菜籽、芝麻、胡麻籽、棉籽等,实行统购统销。对种植油料的农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留下口油。除了出口的油料以外,原则上购油不购油料(棉籽在购买籽棉时购进,榨油后返还油饼)。但是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同。省、市、自治区党委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收购油料,榨油后返还油饼。

  (四在油料作物零星、分散的地区,不实行统购统销,鼓励缺油地区生产食油自给。野生油料和零星小油料不统购,允许在农村集市上自由出售。

  第二类∶通过合同进行派购的物资

  (一)品种∶烤烟、麻类、甘蔗、茶叶、生猪、牛、羊、鸡蛋、鸭蛋、蔬菜、松脂、毛竹、棕片、皮张、羊毛、蚕茧、桐油、生漆、土糖、土纸、出口水果、出口和供应城市工矿区的重要水产品、重要中药材、重要木材。

  (二)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公社供销部或者县商业经营单位、代表国家同公社直接经营的生产单位、生产队、生产小队、社员个人签订合同进行派购。

  (三)在第二类物资中,也有一个集中产区和分散产区的问题。在甘蔗、麻类、烤烟、茶叶、蚕茧等的重要经济作物集中产区,对派购有余的部分,除了应当留给农民的部分以外,也可以由国家统一收购,给以价格上的奖励。

  (四)生猪∶人民公社、生产队、生产小队饲养的肉猪,派购大部分;农村公共食堂饲养的肉猪,少的时候不派购,多的时候酌量派购一部分;社员个人饲养的肉猪,以户为单位派购一部分,坚决实行留肉留油的政策。

  (五)蔬菜∶只在城市工矿区附近和历史上有调出习惯的地区进行派购。

  (六)种猪、种蛋、果蔗不派购。种猪、种蛋商业部门基本上不经营,通过农村集市贸易进行调剂。如果当地党委需要商业部门经营,以便进行地区之间调剂的时候,数量也要力求少一点。

  第三类∶自由购销物资

  (一)凡是不属于第一类、第二类的物资,都属于这一类。

  (二)废铜、废锡、废铅、废钢,作为第三类物资,不规定派购任务,适当提高收购价格,出卖的都由国家统一收购。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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