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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有无正确答案的几种观点

判决问题研究


  法院判决有无正确答案是最重要的法律问题。如果没有正确答案,该如何预测一个行为的合法性?又该如何评判一个判决的好坏?我们又该如何行为?如果有正确答案,那么正确答案如何获得和确定?又如何证明?

  一、存在正确答案。

  任何法律纠纷案件都存在一个唯一的正确答案,这是法条主义的观点,也是大部分普通人的认识。法律不可能没有正确答案,法院的任务就是发现这个正确答案,没有正确答案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但哪个答案是正确答案?如何证明?每一个人其实都是把自己认定的正确答案作为正确答案,把自己认为的理由作为证明理据。

  二、简单案件存在正确答案,疑难案件不存在正确答案。

  哈特认为简单案件中存在正确答案,而疑难案件不存在正确答案。而简单案件占多数。但何为简单案件何为疑难案件存在多种标准。实际上,任何案件都可能解释成为疑难案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判断,而且会随着时间而变化。这样一来,似乎任何或多数案件又不存在正确答案了。

  三、存在正确答案,但只是不能证明(也不能获得)。

  德沃金认为任何案件都存在正确答案。但当有人反对其说法,认为无法证明哪个答案是正确答案时,他认为是否存在正确答案与是否能够证明,两者属于不同的问题,不能证明不等于不存在。但波斯纳认为说存在正确答案却不能获得,这就等于没有正确答案。

  四、不存在正确答案。

  任何案件都存在至少两种判决结果,不存在正确答案。比如一个行为(人)有罪或无罪都是可能的答案,因为无法证明哪种答案正确,就是没有正确答案。

  我认为可以根据阶段和目的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策略。应该说客观的正确答案是不存在的,即使认为存在,也无法证明无法获得。所以在预测自己的行为时,不能把自己认定的正确答案当作正确答案,这样会给自己造成牢狱之灾,应该以公检法的视角预测法律风险(以“法、理、力、心”四类尺度进行预测)。而在辩护阶段则可以相信存在一个正确答案(理念),并确信自己的答案就是正确答案,是最接近那个客观正确答案的最合理最可接受的答案。辩护的实质是揭示真相与博弈斗争的双重过程,目的是力争法官支持自己的主张,获得胜诉。

  而公检法等执法司法者应该明白上述道理,即不存在正确答案,任何人也不能以自己掌握着正确答案为由而滥用职权武断裁判,有时我们称某个判决是正确的,是因为判决代表了国家,而不是因为判决能够证明其正确。事实上,很多判决可以改变,不少判决经不起推敲和时间检验。因此公检法在起初形成判断时,应该慎之又慎,倾听各种不同的意见,以不同的视角反复审视各种可能的结果,保证其裁决决定一定是那个最为合理的经得起实践和时间检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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