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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13年,河南首例无罪抗诉案赢得令人起敬!

胥敬祥抢劫案


  要坚信:无论曾遭受多大的冤屈,只要不绝望,就永远会有希望!你坚持,正义的力量就陪你到底!我们的律师就陪你到底!

  旧案新闻

  胥敬祥,河南省鹿邑县杨湖口乡农民,被指控8起入室抢劫和2起盗窃,1992年4月13日被捕入狱,在距离服刑期满前15天的2005年3月15日获无罪释放,羁押长达13年,终于昭雪。这也成为河南省首例检察院无罪抗诉案。

  1991年春节刚过,河南省周口地区(现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十几起入室抢劫案。抢劫案发生的过程基本相同:歹徒深夜蒙面入室抢劫,案发后迅速逃离现场;当地警方组织大批警力进行排查摸底,但由于被害群众不能提供较清晰的线索,侦破工作一直没有取得进展。1992 年4月,有人举报杨湖口乡闫胥庄村民胥敬祥身穿的一件绿色毛背心是被害人家里的被抢物品。刑拘10天后,胥敬祥招供了曾伙同梁小龙以及他带来的绰号“红龙”“黑龙”等人共同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

  一件绿色毛背心成为胥敬祥被认定有罪的关键证据。在关押期间,胥敬祥时而认罪,时而翻供,使得侦查耗时4年10个月。1997年3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胥敬祥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判决生效后,胥敬祥没有上诉。直至1997年的冬天,曾办理胥敬祥案的民警李传贵,因被指控在办理胥敬祥案时涉嫌徇私舞弊,案卷传至省检察官蒋汉生手中。在查看材料后,李传贵“案”成为胥敬祥得以翻案的重要转折点。

  蒋汉生在查看案卷材料,反复梳理证据后得出结论,胥敬祥8起入室抢劫案没有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胥敬祥无罪。

  蒋汉生执着为胥敬祥纠正错案,走访证人、看望其家属,胥敬祥在狱中也不停地申诉。2001年5月,周口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胥敬祥案一审判决实属错判。11月7日,周口市中级法院指令鹿邑县法院另组合议庭重审。2002 年4月,鹿邑县法院维持原判决。2003 年5月,河南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无罪抗诉。

  2004 年6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检察官蒋汉生在法庭上为胥敬祥作无罪抗诉。2004 年12月,河南省高级法院下达了终审裁定书,撤销了法院对胥敬祥的有罪判决。2005 年3月13日,河南省检察院作出决定,指令鹿邑县检察院撤回对胥敬祥的起诉,做不起诉处理。从检察环节终止了诉讼。

  13年关押后,胥敬祥重新获得了自由。

  难点解析

  检察官蒋汉生说,胥敬祥案错误的批捕,7次退回补充侦查,多次重审,5年无法提起公诉,都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犯罪、没有查清犯罪事实。办案人员有罪推定,执法行为不规范,这是错案产生的根本原因。他从发现错案到纠正错误历时7年4个月,在省检察院做无罪抗诉,省、市、县三级法院历时3年8个月4次审理后,最终使这起错案得以纠正。原判司法人员在没有查明证据的情况下,仅依据一件衣服作为定案证据,办案极度草率,完全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没有排除各项怀疑,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

  冤在何处

  本案定罪没有人证物证,供述相互矛盾,无作案工具等等,胥敬祥被认定为犯罪分子的关键在于他所穿的绿色毛背心,另外依据其口供,最终定罪。据胥敬祥回忆,其被抓的第二天晚上,公安局的几个人把他捆住,先用棍子把脚打烂,后用穿着皮鞋的脚跺他的脚踝骨,疼得昏死过去,折磨了三天三夜,不得不承认抢劫。

  另外,从胥敬祥家中扣押的衣物都是随处可买到的,对这些所谓的“赃物”,仅凭直面辨认的方式,不符合侦查辨认法定程序。经鉴定,在十几份讯问笔录中的签名也不是疑犯亲笔所签。在梁小龙被警方抓获后,他也否认与胥敬祥共同抢劫……案件漏洞百出,各证据孤立存在,无法相互印证,证据根本未达到充分的标准,以此作为定案依据,势必引发冤假错案的发生。(国咨律师咨询:意物流物二贰灵零领①)

  赢诉之道

  胥敬祥案得以取胜的关键在于以检察官蒋汉生为代表等检察官的长期努力,四处奔波取证,寻找证人,违法证据排除,为案件纠错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最终认定本案所有指控胥敬祥犯罪的证据均不成立。绝大多数证据存在时间错误、对象错误、事实错误、供证互相矛盾、无作案凶器、无犯罪同伙、物证不能相互印证等情况。检察院与辩护律师均站到同一阵营,一致认为胥敬祥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应改判其无罪。

  致 敬

  致敬律师:身为胥敬祥的辩护律师,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汤路明,是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为胥敬祥进行无罪辩护,冲破种种阻力,为胥敬祥赢得自由。向律师致敬!

  致敬法官、检察官:在参与胥敬祥案中的鹿邑县公安局预审员李传贵、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蒋汉生,以及其他检察官们辗转河南、山东、山西几省,奔波千里,为纠正胥敬祥错案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向各位认真负责的办案人员致敬!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蒋汉生

  蒋汉生与胥敬祥

  致敬记者:经过央视、新浪等媒体、记者的采访、报道,使公众关注到胥敬祥案的前因后果,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漏洞,胥敬祥所受的冤屈,有助于推动案件的进一步发展、案情明朗。向媒体致敬!

  名律点评

  资深律师王洋: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需依靠证据,证据只有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刑事诉讼法》同时也明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证据必须经法庭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胥敬祥案,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没有凶器、没有物证,且有罪供述是经刑讯逼供而得来。原审对作为关键证据的绿色毛背心也没有对证人取证。本案认定作案事实所依靠的证据程序违法、相互矛盾。

  本案不同于其他冤案的一点,成功翻案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检察院做了大量的工作,纠错耗时长达7年多,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调取、核实证据,查找漏洞,力争使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司法机关纠错,对被告人做无罪抗诉,也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体现,是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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