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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之人为何失手?

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预测?


  在《为何懂法之人确信合法却被指控?以“法、理、力、心”四类尺度预测法律风险》对话发表后不到一个月,近日一则令人震惊的新闻爆出(恰好与对话主题相关),两名有些名气的律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监视居住,而其中周某某据说是久经沙场号称10年“从不失手”的,但为何现在失手了呢?

  现在无从具体细致地进行个案判断,因为我们不掌握案情。但我们可以根据“法、理、力、心”四类尺度预测方法进行一些大概地分析。

  其一,行为人的失手可能与陷入自认为正确的误区有关。几乎所有人都会在某些时候陷入自认为找到了正确答案的确信(类似幻觉)中,越是有一定法律知识迷恋法条的人越是可能产生这种自认为发现掌握了正确答案的确信。这种确信在辩护阶段是正常的,甚至是必要的。比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就必须形成一种被告人无罪的确信,然后用“法、理、力”斗争方法进行坚决的无罪辩护。否则如果只是演戏一样明明认为被告人有罪而假装无罪去辩护,就不可能具有强大的力量和效果。但如果是在行为人实施行为的阶段,就要避免这种幻觉和确信。此时不要以自认为的正确答案为指引,要以公检法的视角考量法律风险。

  百度百科介绍周某某时引用了他的一些语录:“我写的不是文学,我只陈述事实;对我陈述事实不满者,欢迎跨省追捕,欢迎黑帮暗杀,欢迎对号入座,欢迎对簿公堂”,这究竟是一种为了理想不怕任何牺牲的真诚誓言,还是自认为肯定不可能发生“抓捕”等等的盲目确信?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存在一种风险,因为你不知道公检法会使用“法理力心”四类尺度中的哪种尺度,即使使用法条尺度,因为不同的人的理解解释判断不同,也不会有一个一致的答案。你认为应该无罪,公检法可能认为有罪。周某某或许认为自己陈述的是事实,但是在法律领域,所谓的事实其实都是自己认定的事实,即“法律事实”,是一种人为构建的事实,其实就是一种观点。对于同样的问题警方当然可能做出与周某某相反的判断。这就是司法的特点。

  依据我的“法理力心”四类尺度预测方法,周某某行为的法律风险是明显的,其语录的内容过于高调也具有刺激性(裁决者甚至可能就因为这种刺激而行动,这是一种心理学常识),对维权工作没有积极意义。但行为人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过于确信自己认为的正确,无疑会增加风险,这是令人痛惜的。

  其二,公检法更加不应陷入轻率肯定正确的幻觉中,任何结论应该慎之又慎。

  对于不存在正确答案的疑难案件,裁决者需要更加谨慎行事。如果认为存在正确答案,且往往认为自己认定的结果就是正确答案,就可能失去一种谨慎态度。公检法如果认为自己的操作程序只要正确(比如取证、立案、传唤、拘留手续、法条适用分析等等环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结论(有罪)就一定是客观正确的,不容任何怀疑的。那就非常糟糕。其实,很多案件,特别是稍微复杂的法定犯类型(尤其是号称大口袋罪的寻衅滋事罪等罪名)案件总会有至少两种答案,有罪与无罪都是可能的,都无法证明哪一种正确。尽管有罪答案确实存在理由,但其实无罪答案也同样存在理由,甚至更多更好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公检法应该非常的慎重,只要不是必须认定有罪的,就应该依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认定无罪。究竟选择有罪还是无罪,公检法握有决定权。但这个决定权仅仅是一种权力,不代表决定一定正确。一个轻率的决定可能会使一个可能无罪的人变为有罪,这意味着使无辜之人幸福生活的毁灭,自由、财产、生命的丧失。因此行使这个权力选择决断一个结果应该非常慎重,因为,其决断的结果可能会因为不符合正义被下一个环节推翻,也可能被舆论、民意打倒,或者可能被以后的实践检验否定。所以,不管是立案、起诉还是判决,都要能够经得起各种检验,要考虑各种后果。

  特别是对于一个具有争议的行为进行认定时,应该进行充分的论辩和认真考量。据报道周某某等二律师的行为是因为履行辩护职责期间做出的行为,公检法就更加需要界定其行为是否属于其辩护权行使的正常范围(辩护权与一般的言论自由权不同),决不能因为辩护律师的观点与警方不同就采取行动,那样会损害辩护权进而危及法治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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