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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真的会在刑法认定为强奸吗?

吴亦凡涉嫌强奸被拘留


  吴亦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真的会在刑法认定为强奸吗?

  根据公安通报:

  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

  针对这一大快人心的结果,想说一下,“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真的会在刑法认定为强奸吗?一、如果只是诱骗,并不会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核心在于通过违反女性的意志,比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女性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者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

  而诱骗,则大多依照其特殊身份、特殊优势、特殊能力,甚至虚构这样的特殊身份,以帮助女性达到特定目的为由,发生性关系。

  常见的比如: 基于导师的身份,以帮助考研等借口诱骗女大学生; 基于招聘负责人的身份,以帮助入职等借口诱骗求职女性; 基于部门领导的身份,以帮助升职等借口诱骗女性同事; 基于税务部门领导身份,以帮助女性企业主搞定某种事务为由诱骗女性; 基于所谓高品质男性身份,以谈恋爱为由实则诱骗女性上床。 基于有钱男性的身份,以包养为由实则诱骗女性发生性关系; ……

  种种现象,很多很多,但是不管男性为了发生性关系实施了什么样的欺骗、诱骗手段,做了怎样的身份包装,说了多少谎言。

  只要女性对于要和这名男性发生性关系有意识,并且自愿、同意甚至半推半就。

  那么,这并不是强奸,不构成强奸罪。二、吴亦凡为什么会强奸罪?除了诱骗还有“酒后”

  根据公安机关7月22日的通报:

  2020年12月5日22时许,冯某(女,28岁,时任吴某凡执行经纪人)以挑选MV女主角面试为由,约都某竹(女,18岁)到吴某凡(男,30岁)家中参加聚会,10余人共同玩桌游并饮酒,次日凌晨至7时许,其他聚会人员陆续离开,都某竹酒后在吴某凡家中留宿,两人发生性关系。

  这里的关键字在于“酒后”。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如果都某竹醉酒,或者其他女孩醉酒后,吴某凡利用女孩子醉酒后不知反抗、无法反抗,进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则当然构成强奸罪。

  什么是不知反抗?

  在醉酒的状态下,女性是否有清楚的认知能力来做出承诺,是否有认知能力来进行反抗,是认定醉酒构成强奸的主要因素。

  怎么认定无法反抗?

  女性有无反抗能力,不能单纯地从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程度来评价,还要结合女性自身对所处环境的认知和可能遭遇更大伤害的风险预估心理,以及女性自身身体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因此,大多会认定女性在醉酒状态下,其反抗能力是受到限制的,是无法反抗的。

  常见的认定醉酒构成强奸罪的证据包括: 1、女性被害人的自身陈述,比如都某竹或其他女孩子,就醉酒后发生性关系的陈述,就其被强奸的控告;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比如本案中吴亦凡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认可了利用身份把女孩子约过来,把女孩灌醉以后发生性关系; 3、第三方证人证言,比如都某竹到吴参加聚会的那天,10余人共同玩桌游并饮酒,次日凌晨至7时许,其他聚会人员就都某竹是否醉酒状态的公安供述; 4、相关监控录像,比如都某竹离开场所的相关录像; 5、其他相关证据,常见比如血液检测、残留物检测等。

  因此,司法实务中,如果被害人坚决称自己醉酒后被强暴,且有初步的醉酒证据,公安机关往往就会以“强奸罪立案侦查”。

  而且,最终通过第三方证人证言、相关监控录像认定为强奸罪的几率比较大。

  因此,公安机关才在22号公告以后,31日公布了拘留通报,应该是掌握了进一步证据。

  也有一些男性犯罪嫌疑人,通过录音中女性明确表示要求发生性关系的陈述脱罪的,也有通过发生性关系的视频中发生关系的特定体位一定需要女性同意和配合的理由来脱罪的。

  吴亦凡涉嫌强奸一案之中,警方暂未披露更多的信息,相信警方已经掌握了初步的犯罪证据。

  正如中国妇女报所称:

吴亦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真的会在刑法认定为强奸吗?

  刚刚,北京朝阳警方通报:吴某凡涉嫌强奸被刑拘!还是那句话,法治社会不容藏污纳垢,没有哪个圈是法外之地!光环再耀眼,名气再大,均无特权。在中国的土地上,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涉嫌违法犯罪,必究!必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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