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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再谈社会理论的困境

再谈社会理论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现在是根据我们对法律所进行的社会研究所得到的知识,重新考虑 本书开始所提出的问题的时候了。前面三章一直在提出,而本章将会证 实,方法,秩序和现代性问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对其中任何一个问题 的全面解决必须以同时解决其余两个问题为先决条件。对其中任何一个 问题的进一步理解都将直接改进我们处理其他问题的能力。

  不过,这些问题以不同的方式吸引我们的注意力。实际上,方法问题 最容易脱离特定的历史环境加以研究,并用普遍陈述给予回答。即使人 们认定,解释的某一范畴或程序比其他的更适合某些环境,但是,一定还 有决定着什么时候一种方法更可取的普遍标准。

  现代性问题则恰恰相反。它不得不研究特定事件。因此,对这个问 题的回答只有在一个具体历史环境范围内才有意义。很明显,除非历史 性的要求具有某种普遍性的意义,除非这些要求超出了就事论事的局限 性,否则,它们就根本不能构成社会理论的要素。下面这句话并没有说出 什么重要的道理:即使最具体的历史陈述也•定会暗中涉及一般的思想 范畴,并且依赖于有关社会秩序和人类行为的一般概念。人们没有办法 避开认识历史特殊情况和把握普遍真理之间的困惑关系。

  在方法问题和现代性问题之间则是社会秩序问题。社会契约的概念 不仅涉及到关于解释的信念的普遍性,而且涉及到历史研究的特殊性。 我们可以有多种关于究竟是什么因素把每个社会或每种社会秩序形式聚 在一起的观点。但是,这些更具体的共同存在的种种观点却建立在关于 什么使任何种类的秩序成为可能的假设之上。

  关于社会秩序的观念之所以处于这一中间位置,原因在于这些观念 抵制对论题和方法范畴加以分类。它们涉及到构成人类联合的组织和意 识类型。但是,它们也是我们努力描述和解释历史事件时公开地或不公 开地从中获取灵感的概念宝库。它们处于一个神秘的位置上,在此,思想 的过程和它的产物之间的界限消失了。

  继续消除普遍性的过程,在其中,方法、秩序和现代性问题得以寄身 245其间,解释了本章讨论的重点。本章的最大部分篇幅将用来讨论方法问 题,因为,我的历史观点中的方法论含义最为隐蔽。接着,比较简单地谈 一下社会秩序问题,最简单的部分是现代性问题,这并非因为它较其他两 个问题更不重要,而是因为,它是一个我前面的讨论中说得最充分的一个 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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