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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我们的行为是否合法,就是要预测假定诉讼到法院将如何判决

法律预测和刑事辩护方法


问题一

  1、农权法律网:为什么要成立法律预测实践研究中心?法律预测是什么?与律师办案有什么关系?

  王焕申:预测是法律最重要的功能之一,一个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法官对一个案件会做出怎样的判决,我们是应该事先可预测的。但我代理的受害者维权被指控为犯罪或被治安处罚这类特别案件,因其执法司法结果出现了极大的不确定性,造成了相关法律问题预测功能的失灵或半失灵的严重后果。预测难,是我们成立法律预测实践研究中心的动力。

     刘金元案,2001年,因地方政府部门多收农业税问题刘金元上访,后与乡政府签订协议,得到了2.2万元损失赔偿款。1年后以敲诈勒索(政府)罪被指控,一审判3年有期徒刑,上诉后发回重审,重审改判有期徒刑11个月,再次上诉再次发回重审,最终检察院撤诉。龚茂等多人因承包地被得大高速公路非法占用而去阻止施工,被指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开庭后检察院撤诉。乔海入、乔现书(二乔)因村干部侵权问题到北京上访,被指控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刑1年零6个月,经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诉。兰崇如等人因大同大学占地上访被指控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起诉开庭两次后检察院撤诉。张茂伟等4人因党籍问题在某市纪检委门前打条幅上访,涉嫌扰乱公共秩序4人被行政拘留,后经两次上诉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撤销拘留赔偿损失。2017年,白英因供热公司施工损坏自家菜地,故阻止挖掘机以便讨说法,被指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判决有罪,经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审最终判决白英无罪。以上这些都是受害者正常维权被指控为犯罪或治安处罚的标本案件,涉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公共秩序等几类最常用罪名或治安处罚,非常适合我们用于法律预测实践研究。

  他们本来都是最普通的农民,却因为一件突然找上们来的侵权事件,比如承包地被占房屋被拆或者其他侵害,作为受害者的他们,不得不去商谈去解决。却因此改变了命运,为了得到无罪判决的公平答案,要煎熬苦等1年2年3年,白英煎熬了5年。不少人的肉体和精神被重压摧毁。我国的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沈德咏指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美国最高院一个大法官也说过,和平年代没有比摊上刑事官司更恐怖的事情了。

  我们稍稍描述一下这些当事人的惨境和悲苦,是要知道错案的后果是多么严重,我们必须找出原因并采取对策避免或减少类似悲剧的不断重演。

  同一个案件却得出有罪无罪地下天上完全相反的两种判决或结论,一审法官和侦查、起诉阶段明显存在造法(过度的自由裁量),如果不是中级法院二审的公正判决以及某些检察院意识到错误后的主动撤诉,这些无辜的受害人就会真的成为罪犯。这一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司法过程导致了两个方面的后果:

  其一是严重伤害了大众的法感情和法治信仰,损害了基本权利保障制度。

  1、公民的基本权利无法行使或难以行使。这些当事人都是因为承包地被占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侵害,然后进行交涉或者去上访申诉。行使的是土地承包权、财产权、协商权、索赔权、上访权、申诉权等等一系列法律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对这些基本权利的行使予以否定性评价,会严重损害权利保障的基本法律制度。

  2、每一个案件如果错了就等于两个错案,一个错案是指把无辜农民变成了罪犯。另一个错案是指让真正的罪犯(如非法占用破坏耕地或者毁坏房屋财产的开发商)逃避了法律制裁。

  3、动不动对应该倾斜保护的受害者和弱者使用刑罚,严重伤害人民的法感情。

  我们经常强调弱势群体要特别保护,比如贫困群体、病患群体、残疾群体,今天又把民营企业家群体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其实这些权利受到强者侵害却难以自救的弱者更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但他们不仅没有享受倾斜保护反倒要遭受刑罚,而侵权者却成为保护对象,这种颠倒错乱必然严重伤害大众的法治信仰。

  其二是损害了法律的预测指引功能,危及了司法公信力。

  可预测是法律的最重要功能。传统的法律常识告诉我们,预测时只要对照法条就能够确定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正常维护权利的行为肯定不属于违法更不会被指控为犯罪。相反,违法占地拆房等侵权行为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上述标本案件审判过程和结果的高度不确定性,使当事人原来的预测险些失灵,而其他一些同类案件最终判决被告人有罪,使得原来的预测完全失灵。预测难,迫使人们必须重新认识法律的预测功能。预测还能不能有用?或者应该根据什么预测?这正是我们要重点实践和研究的问题。

  白英他们的遭遇就是我们每一个人可能的遭遇,因为在正常的生活中,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可能受到侵害,也自然要去维护权利。一个叫黄静的女孩因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出现质量问题与商家协商要求赔偿500万美元,被以敲诈勒索罪逮捕,后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认为属于维权行为决定不起诉并予以国家赔偿。消费者因为冰糕有脏东西、方便面不合格、奶粉含三聚氰胺,财产权利人因财产受到侵害、房屋遭到毁坏等等问题引起的索赔行为都曾经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最近也还有人咨询“我爸因为要拆迁款公安局以敲诈勒索把我爸刑事拘留了,请问怎么办?”类似的事情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遇到的,而且也不可能每一个人都采取消极忍受的鸵鸟策略。

  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制约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预测我们的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指引我们如何遵守法律使用法律,才能既享受了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过一种安定自由的生活,又避免或减少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风险,不惹上那种令人恐怖的官司,远离牢狱之灾。这一切都需要法律预测功能发挥作用。很多时候,法律预测是我们的头等大事,比看病比挣钱还重要。

  面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进行法律预测决不是那么简单。比如要预测一个行为是否合法?必须进行系统性整体性研究。除了法条,你还要研究行政执法和公检法这些执法司法者的态度和决定,因为假如一旦案发,决定你有罪无罪的是他们。既然执法司法者的决定如此重要,我们可通过剖析标本案件的审判过程看看执法司法者的侦查起诉审判受到了哪些因素影响?决定和判决为何会存在高度不确定性,即被告人一会儿被认定为有罪一会被认定为无罪?我们发现之所以不确定性如此之大,是因为除了存在司法本身所固有的正常不确定性之外,还存在非正常的不确定性。一类是司法本身固有的正常不确定性,属于司法的本来面目。因为法官对事实性质的认定和法条的适用其实就是法官个人的理解和解释,不同的人可能有完全不同的理解和解释,甚至会融入价值判断、道德观念、利益权衡等因素。所以,不同的法官判决自然不同。这种不确定性,即使法官具有最高的法律业务素质和完美的职业道德加上完善的制度也不能根除(后面还会详细阐述)。比如龚茂案和兰崇如案以及另一个候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案(没有列入上述的标本案件名单),都是一审开庭后检察院很快主动撤诉的。之所以起诉指控有罪是因为对法条和事实存在错误的理解和解释,通过开庭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后有了正确理解,因此撤诉(这仅是一种推断,也不排除明知无罪而故意起诉的可能性)。这就是所说的司法本身固有的不确定性,只要不是故意的偏袒和徇私枉法,是能够接受的或可容忍的。另一类是不正常的不确定性,如行政干预、枉法腐败等等。上述几个标本案件的起因有的涉及政府工程、上访或其他问题,与地方政府利益政绩相关,甚至有些案件就是地方政府一手促成的。比如二乔案,乡政府因他们上访接人不仅花费巨大且影响政绩;刘金元、白英案件的审判受到了地方政府或领导的明确干预。刘金元案件结束后,因为另一个案件我见到了其所在县的司法局局长和宣传部部长,他们告诉我为刘金元案曾经召开联席会议。还有一个不在上述标本案件名单中的涉寻衅滋事罪案件,一个著名企业非法占地施工时被农民阻止。卷宗中就有县政府领导的明确批示:认定征地合法,阻工属非法性质,要求公安部门为企业创造良好环境严肃查处农民。后来在农民起诉县政府非法征地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中级法院判决认定县政府和开发商占地属于违法,说明批示中的判断是不符合法律的。正是这些行政干预大大增加了公检法机关认定、决定或判决的不确定性。这些影响甚至决定案件走向的事实因素是进行法律预测时必须考虑的。

  可见,面对疑难特殊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高度不确定性,预测其结果的确非常困难,但我们不能回避现实。我国的法治建设进入前所未有的快车道,重心已经从立法转向实施,如何执法司法是重点也是难点,现在最需要的不是纯理论,而是对于实际问题特别是难点问题的实践探索和解决。面对司法执法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预测就是一个难点问题。

  法律预测不是新事物,当事人找律师咨询实际就是要求进行预测。只是某些咨询预测存在很严重的问题,比如形式混乱,一个决定个人命运如此关系重大的问题竟然采用发个帖子在网上咨询的方式,甚至连预测者是谁都没有搞清楚。还比如大部分预测内容过于简单,只考虑法条而没有综合其他因素,所以往往预测结果的准确度低。当然再好的预测都不可能十分准确,打保票说百分百能赢,这种预测无视了判决所固有的不确定性。预测的重点是要对如何得出结论的理由进行充分论证,不能只有结论。预测范围包括类问题,比如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问题、到农村买房的风险问题、索赔的风险、上访的风险、维权方式的选择风险等等;也包括预测一个人某种具体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做;还可以预测一个案件,执法者司法者如何决定和判决。律师代理案件时,预测法官可能会怎样判决,并根据预测结果采取对策以维护委托人的权利,是我们律师的基本功。我们农权法律预测实践研究中心,要对于预测这个难点问题进行不断的实践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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