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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利保障工作不能一手硬一手软

2017-01-05 A- A+

   在去年底召开的中国农民权益保障论坛会议上,笔者曾撰文和发言呼吁在农民权利保障问题上要抓两手,两手都要硬。第一手,要抓农民权利的法定化,即权利立法。通过呼吁的感召力量和斗争实践的驱动力量,将人类普遍认同的尚未被法律确定的农民权利,落实到法律文本上;第二手,抓已经法定化农民权利的实现,将法定的农民权利用足用好,对侵害农民权利的行为作不懈的斗争,最终真正使法律文本上的农民权利得到实现,也即使应然权利变成实然权利,可以叫作权利实现。

  为什么要呼吁抓农民权利法定化和农民权利实现的两手?因为笔者注意到论坛会议主要涉及的内容是第一手,这也正是目前整个中国社会农民权利保障活动现状的缩影。尽管笔者的呼吁得到了一时的反响,但今天的现实并不让人乐观。有多少人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存在?又有多少人致力于解决这个问题?

  谈起中国农民的权利问题,恐怕没有人会否认在制度或立法层面上所存在的缺陷。许多人类普遍认同的农民权利还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包括作为公民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和作为农民应该享有的特别权利。但是,对于法定化以后的农民权利实现问题,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或者是故意的回避和绕着走。

  事实上,权利之实现,就如同作物之种植一样,好的土壤未必就有好的收获,不良的土壤经过精心的施肥、浇水和耕耘,也能取得相当的高产。同理,法定化的农民权利虽然多,但是没有勇气和技巧去对侵害农民权利的行为进行斗争,与法定化的农民权利虽然少却敢于善于维护自己的法定化权利,这两种情况下最后的权利实现程度究竟怎样?南皮县某村农民和村委会对于县政府非法占地修路,提出了一个行政复议申请,侵权行为就停止了。但是该公路所非法占用的土地所涉及的其他数十个数百个村的农民,虽然也不愿意自己的土地被非法占用,但是由于没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或者没有维护权利的技巧,只能任人宰割。同在一片法律的蓝天下,为什么会有天壤之别?还有一个有趣的很多人都在关注的现象,农村的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的权力究竟谁大?法律虽然是一个法律,实际上每个村却完全不同。为什么会这样?除了周围环境(如当地土政策、政府领导的个人倾向、习惯的力量)因素,主要是支书和主任谁更会主张和实现权力(权利)问题。还比如,某些基层政府领导常常教导属下要用足用好法律和政策。这些事例都说明了一个道理,仅仅有法律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在“用足用好法律政策”问题上,我们应该向基层政府“学习”帮助农民朋友最大限度的用足用好已经存在的法律和政策。而不是把已经法定化的权利束之高阁,只去关注农民权利的法定化。很多法律已经规定的非常明确的权利为什么得不到保护和实现?问题可能就在这里。比如,征地的农民权利问题,法律已经清清楚楚规定了应该如何批准,如何公告,如何支付补偿费,但是如果某些基层政府就是不批强占,批而不公告,公告而不支付补偿费,少支付而变花样的截留补偿费时,农民的权利如何维护……,或许有人说法律只规定了实体权利,却没有规定如何救济的程序权利,或者规定的不是很完善。然而事实是,虽然这些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但并非象人们指责的那样如此严重。事实上,很多程序权利的规定也同样非常清楚,比如土地被非法侵占怎么办,不公告怎么办,但有多少农民知道或善于去行使这些权利呢?事实证明,很多时候(尽管不是全部),一旦有了为权利斗争的勇气,一旦掌握了维护权利的技巧,农民权利就能得到比较好的实现。这样的实例不胜枚举。当然,也有很多不能成功的案例,一些朋友愿意将原因归结为环境的恶劣,归结为执法司法的不公。是的,笔者对此体会更深,我们农民法律服务中心风风雨雨的10年维权,感受最多最切的正是这种不公!但是,如果仅仅感受,或者仅仅发出一点义愤,那只是消极的懦夫行为,对农民权利的实现毫无用处。笔者更愿意这样来看维权不能这个问题:这只能说明我们维权者一方的力量还不够强大,还需要进一步团结,斗争手段和技巧还不够成熟还有待于完善和研究。不能回避这些问题,以至于把注意力完全转移到似乎比较安全保险的立法呼吁层面上来。

  最后结论只有一个。权利,即使已经形成法律文本乃至写进宪法的权利,也决不能幼稚的认为可以通过自然等待而实现。权利只有在斗争中寻找,而不是在文本中寻找。某些权利虽然早已形成法律文本,但是没有人去主张这些权利,法律文本也不过是一堆废纸而已。不但农民权利如此,任何权利都是如此。就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举例,1997年刑事诉讼法就已经清楚的规定了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机关传讯犯罪嫌疑人24小时以后,律师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批准。现实的权利状况却不是这样,直到现在会见难或者手续繁琐的问题仍然困扰着律师。去年,无极县有一个县长关注的案件,笔者去会见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时公安人员百般设阻,只好举报到上级公安机关,才得以解决。这说明权利的实现不是一个法律文本就能解决的。同时也说明斗争的实践,比法律文本更重要,至少对于某些类型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如此。即使一个法治健全,执法比较严格,司法比较公正的国家,其权利也不是自然实现的。因为,大部分权利不是依靠国家去完成的,而是需要公民自己去主张的。对此如果持有疑议,看看100多年前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的名著《为权利而斗争》便一目了然了。书中的几乎全部内容使你觉得就是在描写今天的中国。只不过,今天中国农民存在的怠于为权利斗争的思想和行为更严重,公权力保护农民权利的状况更差而已。在现实的中国,某些基层政府不但不严格执法保护公民权利,甚至他们己经成为滥用公权力侵害农民权利的主要对象,农民维权的主要焦点和难点正是来自于基层政府的侵权问题。基层司法也受到基层政府权力的压迫,难以起到权利救济的作用。在这种国情下,法定的农民权利如何实现,就显得更加重要,甚至于比农民权利的法定化更重要。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一手软一手硬的问题,思想认识其实只是原因的一个方面,或者仅仅是次要的方面。知识界所主办的论坛,或者由知识界主宰的舆论话语权,自然主要表现知识界自己的特点和特长。知识界主要靠秉笔直书、进言献策或者立法呼吁来关心农民权利,这是自然和正常的。不过,是否也与事情的风险和难度有关。毕竟,学术上的泛泛而谈与具体对侵权者的直面博弈和交锋的风险,不能同日而语?如果不是这样,那么,笔者就有理由呼吁知识界,多对已经法定的农民权利的实现,多对个案,多对某个或某些具体的农民的命运费些心思和笔墨吧,就像《中国农民调查》的作者陈桂棣、春桃夫妇那样。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焕申,写于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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