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名著《为权利而斗争》中呼吁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认为律师的全部任务就是向权力挑战,为他人也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这些论断闪耀着思想的光辉,给人鼓舞和力量。 当然,因为权利的多样性,以及实现权利过程的多样性,每一种权利斗争又表现为不同的特点。如果我们从实现权利过程的风险大小,从权利冲突的激烈程度,从维权手段的复杂性,从侵权者与被侵权者力量对比的悬殊与否等等角度稍稍加以区分,那么,就可以清楚的看到,为农民维权的过程,从总体来说,无疑具有更大风险性,冲突更激烈,手段更复杂,力量对比更悬殊的特点。因此,以“斗争”二字来描述农民权利的实现过程,则更显得恰如其分。我们为农民法律服务中心从事农民维权工作整整十年,正是风风雨雨不懈斗争的十年。十年的实践使我们得出结论,农民权利斗争主要将围绕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同自我和周边的环境斗争。
尽管中央政府已将“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全社会似乎也把农民权利问题作为热点进行讨论,但真正实际从事为农民维权的人不仅数量太少,而且难以得到应有的鼓励、尊重与支持。拿律师来说,整个律师界几乎都把大城市作为发展的阵地,把大企业、政府机关和有钱人作为首选客户,把挣钱作为首要目标。律师论坛上竟把“如何把造币机的管子接到律师所来”“如何让驴(委托人)渴”作为讨论的中心话题;主管部门则把收费多少作为评价律师的主要标准;诸如综合实力排名,诚信律师所评定等等活动无一不是把收费作为最硬的指标。在这里,维权之师的职责已经被根本异化。律师的价值,不是由所维护权利的价值来体现,而是以案件标的价值或收取律师费多少来衡量。
不仅如此,由于为农民维权律师所代理的案件,经常涉及政府部门或内容上比较复杂敏感,容易惹麻烦。因此,律师主管部门当然不希望惹火烧身。他们对这些为农民维权律师,即使是心存敬意,但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也难免做出阻止维权的举动。
因此,选择为农民权利斗争的律师,首先要不断地同周边的恶劣环境和严酷形势做斗争,同随时可能蠢蠢欲动的另一个试图满足“金钱欲”“安逸欲”的自我做斗争。因为只有不断的完善自我挑战自我,才能保持对农民的深厚感情,保持为农民权利永远斗争的信念和决心,坚持把收费低、耗时长、成本高、风险大、苦脏累的为农民维权斗争进行到底。
二、同侵权者斗争。
尽管任何权利的维护,都会面对着同侵权者斗争这一任务,但是为农民权利的斗争所面对的侵权者往往并不一般,尤其是涉及到农民根本权益的案件,如税收、征地、土地所有权、村委会选举、上访纠纷等等。侵权者不是政府部门,就是其它财势集团,他们的能量巨大,甚至经常就是案件的裁决者,证据的掌控者,还可能实际影响或控制着司法部门。所以,与这些侵权者的斗争决不只是在法庭上比比法律水平高低就可以了。
去年,我们接受了邢台市某村委会委托,所代理案件的案情是:上世纪60年代,人民公社无偿占用了该村一块土地建办公用房。2001年不用这块土地了,由县政府将该块地拍卖给了某村8位农民。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要求县政府退还这块土地。代理工作首先遭遇的是,到县政府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该争议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情况,但县政府百般阻挠;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程序中,县政府又成了确权决定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官司打到法院,县政府又充分显示其权力,对村委会主任发难,称村主任资格不合法,没有经过县政府发证。还有一个案子,我们代理沙河市农民一方起诉到法院,正要开庭时,农民来电说要撤诉,原因是乡政府向他们施加压力,他们害怕了。邯郸市某县违法修公路拆迁农民房屋一案,镇政府采取大棒加一点胡萝卜的办法把农民摆平了,我们律师再三鼓励当事人应该争取更多的权利也无济于事。承德市某县一个矿业集团与村委会勾结,以极低的价格占用了500亩山地,村民起诉到法院,法官也认为农民该胜,但就是不能判胜,为什么?人家有钱又有当地政府支持呵。
侵权者如此强大,我们必须勇于并善于斗争,才能真正维护好农民的权利。
三、同官员的愚昧斗争。
涉及到农民权利的案件,很多是要由政府部门解决。不像其他案件,主要通过公检法机关解决。公检法机关的人多少总是个法律人,受过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培训,而政府官员往往不熟悉法律。我们经常有“秀才遇到兵,有理讲不清”的感触。
有一个村民小组与村委会因土地权属发生纠纷,村民小组到某县政府申请确权,接待的官员看了申请说:“村委会是村民小组的上级,这件事属于家里的事儿,村委会说了算。下级怎么可以告上级。”另一个县的政府官员在对待一个类似的案件时的观点则是:“我们河北省根本就没有村民小组这一说。”事实上,农村集体土地坚持“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现在,生产队已演变成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是农村集体土地最主要的所有权人。他们连这些最起码的知识都不具备,又怎么能处理好这些纠纷呢。
我们相信,由政府行政权力所管辖处理的案件,错案率之所以多,实在是由于这些官员的愚昧,而又没有设置类似法院开庭时的知识和信息的互补机制所致。所以,要彻底改革诸如土地确权、复议、信访等都由政府一般官员作为裁决者的程序设计。
四、同反维权的行为斗争。
一般的权利斗争,维权者是主动进攻的一方,侵权者则居于防守地位,最高目的是保护自己,避免失败。如果侵权者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自己,而是反过来主动攻击维权者,目的不仅是避免失败,而是让维权者受到新的损害,那就是反维权了。在农民权利的斗争博弈中就经常会出现这种反维权的情况。如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管委”)占用小白庙村等6个村万亩土地,截留土地补偿费数亿元一案,就已经出现了反维权的局面。
今年11月12日,马上就要12点钟了,律师主管部门的领导给我打电话,说是秦皇岛市政府投诉了你们,必须马上派车陪同律师主管部门的两个处长到秦皇岛调查处理。我说我们保证不存在任何问题,秦皇岛市政府是我们的对方当事人,一个所谓投诉就得什么都撂下,跑千里之外折腾一气,这真比过去的“8分钱查半年”还厉害。但胳膊拗不过大腿,我连饭都没吃,洗漱用品都没带就匆匆上路,真有点军事行动的味道。尽管处长都是平时能开玩笑的老熟人,但路上却非常严肃,只说是刚刚接到领导指令,至于指令内容和投诉内容却绝口不提。不知怎么,这使我联想到了阶级斗争的年代,如果不是我心中有数,还真会吓出个好歹。到秦皇岛市后,农民们早已得到政府要把律师撵出秦皇岛的消息,正在为律师也为自己的命运担忧,这一夜有很多农民彻夜不眠。第二天,领导调查完毕,谜底才渐渐揭开。原来,状告律师的罪名有三:一是鼓动农民上访闹事;二是律师就案件有关问题向秦皇岛市政府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书;三是河北农民报致函秦皇岛市政府,准备刊登有关截留补偿费的文章,秦皇岛市政府则指责律师投稿。我们的主管领导经过调查证明,自我们代理案件之后,原来经常不断的上访没有再发生一次,所谓闹事更是子虚乌有。至于后面两条罪名,则更令人哭笑不得。虽然有惊无险,但我们现在必须经常汇报这个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且谁又能肯定秦皇岛市政府不会再想点邪招呢。
北京的俞梅荪律师所代理的唐山移民一案,维权与反维权的斗争也表现的空前激烈。维权者反倒成了侵权者,被政府部门抓捕。陕西的法律工作者马文林因为为农民维权被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5年。
毫无疑问,维权与反维权,这应该是农民权利斗争的焦点所在。
五、同不支持农民维权的基层组织斗争。
在为农民维权的许多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农民要想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必须选出一个好的党支部或村委会。因为在很多农民集体权利被侵害案件中,村民集体(即使是一个村的全体村民)并不是现行法律所认可的适格诉讼主体。
2000年,唐山果园乡张大里村318名农民起诉村委会和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关于占用该村土地建设住房的合同无效,但最终最高法院判决农民败诉。理由是原告农民与村委会不具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农民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换言之,农民根本没有权利起诉,即使合同确实无效,即使农民的权利确实遭受侵害,甚至非常严重。听来是否感到悲哀,甚至荒唐。但法院的解释也不能说没有任何道理。最高法院法官在评述该案时指出:农民可以通过向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以及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意思是说,农民要选举一个好的村委会或者罢免坏的村委会。这样,好的村委会不会损害农民的权利,或者罢免坏的村委会后由新选出的好村委会代表村民作为原告行使维护农民权利的职责。因此,农民权利斗争,首先遇到甚至可以说还会经常遇到这样的难题:要取得与侵权者斗争的最终胜利,不得不首先与不能代表农民利益的自治组织进行斗争。
上面介绍的秦皇岛某村农民的维权斗争,第一步就是在村委会缺位的情况下,选出了一个当时能支持他们的党支部书记,该党支部书记开始确实表现不凡,顶住各种压力,支持了农民维权的斗争,他甚至慷慨陈词道:“我当党支部书记就是为了把土地补偿费争回来,事情办完后我就辞职”。但是现在,不知这个党支部书记迫于怎样的压力或者因为何种诱惑,又不支持村民了。村民们则又面临着新的斗争新的选择,他们已经开始向政府部门申请,要求选举出自己的村民委员会,但谁又知道能否启动程序以及需要多长时间。
农民自己无资格作为自己权利的维护者,而有此资格的村委会或党支部又不代表广大村民的利益。这是农民权利斗争中的一个两难问题。
六、同似是而非的观点和思想斗争。
在基层政府侵犯农民权益的许多案件中,往往都打着“为农民办好事儿”、“维护稳定”等旗号。比如沧州市某县政府未经征用,未给一分钱补偿款,占用农民土地修建公路,农民阻止,就采取强制措施。后来,我所律师与县政府交涉,县长就说:“这是我们县政府今年计划为农民办的十件好事儿之一,上级要求限期通车。”还有好多全国瞩目的重点工程,如京承高速公路等等,之所以能在未经征地的情况下,就理直气壮的大兴土木,不也是靠“为民办好事,为国家搞建设”的招牌吗?秦皇岛“开管委”之所以敢于截留数亿元征地补偿费,仅仅发给失地农民每月120元生活费,也同样打出“为了失地农民的利益”“一次性支付农民,农民很快就花光了。”的大旗。这些“招牌”和“大旗”的逻辑就是:“为民办好事儿或为国家建设就可以违法。”
有的政府部门压制农民合法上访,不组织村委会选举或不接受村民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的申请,均冠上“为了稳定大局”的美名。维护稳定大局是我们每一个农民维权者应该时刻遵循的原则,但问题的关键是什么才算维护稳定大局。我们认为,维护法律就是维护稳定,两者应该统一起来,而绝不应该以破坏法律为代价追求所谓的“维护稳定”。
“维护稳定”已经成为了某些侵权者的帽子和大棒,“办好事儿”已经成为某些政府部门肆意违法的挡箭牌。我们必须与这些似是而非的观点和思想进行斗争。
七、同冷漠旁观的不团结行为斗争。
由于为农民权利斗争的复杂性,各方面力量的配合和团结就显得格外重要。应该说,10年来的维权实践,我们得到过诸如媒体等维权力量的支持,有些高层官员也曾伸出过援手。比如1998年,小丰村8位农民因罢免村委会被判刑一案,得到了记者朋友和媒体的支持,同时,北京一有力量的官员也鼎力相助。类似这些重大敏感案件,仅仅靠法庭上发挥法律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
与各种力量的配合和支持相比,我们遭遇更多的还是冷漠和麻木。临漳县农民刘金元被控敲诈勒索乡政府一案,河北省一个有实力的报纸的三名记者,先是让当事人出钱到临漳县转了转,然后要求当事人拿5万元登一个版面,否则,就不予刊登。有两个姓乔的农民因进京上访次数多,被当地司法部门判刑。记者同意刊登也写好了稿子,但在排版的最后一刻被主编砍掉。某县花炮厂生产的“开天雷”炸残了好多儿童的身体,有个媒体做了一期报道,而后因该厂施压,后续报道就没有了。现在,我这里又有一起迁安市一个村主任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村民利益却被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的案子,急需媒体伸出双手,媒体均以内容敏感、诉讼进行中或迁安市刚被评为一个先进称号等等理由拒绝报道。类似的情况还很多好多。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到,尽管从根本上说是机制这只大手在起重要作用,但冷漠麻木和起码的道德良心沦丧难道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吗?如果我们少一些冷漠,多一些斗争,又会如何呢?
这或许与律师的维权是一个道理,不是不能也,而是不为也。
八、同悲观的情绪斗争。
在为农民权利进行的斗争中,尽管我们遇到的对手力量强大,但我们决不应该悲观。我们应该相信,正义的力量更强大。只要我们乐于敢于并善于为农民权利进行斗争,只要我们所有的维权者团结起来,最后的胜利就一定属于我们。许多真实的案例一再证明并将继续证明这一点。通过我们的努力,沧州某县违法修建公路的行为终于停止了;以敲诈勒索乡政府被判3年徒刑的刘金元终于无罪走出了看守所;因上访获罪的二乔也获得了自由;秦皇岛市“开管委”已经给失地农民支付一部分土地补偿款;某县政府与农民的土地之争也将很快有一个好的结局。
九、同法律的不合理不完善斗争。
农民权利的保障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即抓两手:一手是关注和争取农民权利。任务是在立法上使农民取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权利,在法律文本上体现出人人平等;另一手是维护农民权利。任务是使已经存在于纸面上的权利真正得到实现。形象而言,就是一手护住法律之天平准确度量农民权利,不让其有一丝倾斜,平等对待所有公民;另一手紧握正义之宝剑维护农民权利,使侵权者望而却步。
上述九个方面均属于维护农民权利的斗争,在这些斗争中,之所以阻力和难度如此之大,除了个案的具体原因外,法律的不完善以及由于体制原因导致的整体环境的恶劣,乃是更主要更根本的原因。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农民权利问题的最终解决,一定是取决于体制和法律的改革和完善。在法律本身不合理的情况下,维护农民权利实质上等于侵害农民权利。比如,按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或按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执行的结果就是如此,原因就在于这些规定内容本身就是对农民歧视的或不合理的东西。
同法律的不合理和不完善的斗争,为农民争取法律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更艰巨的任务。争取农民权利与维护农民权利,就如同农民权利保障这只雄鹰的两个翅膀,我们必须给予同等的爱护,不可偏废。
现实存在一种只注重争取农民权利的研究,而忽视维护农民权利的研究和具体个案问题解决的倾向,这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上述为农民权利的所有斗争,集中到一点,就是权力与权利的“两权”斗争。斗争的结果往往不仅仅是农民权利是否能够得到维护,还同时伴随着权力是否失落,权利纠纷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会被挖出等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为农民权利的斗争常常是艰难的,复杂的,有时是非常激烈的。维权者不能不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事实上,被“投诉”去秦皇岛的那一天,我们为农民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就已经做好了干不成律师也要用仅存的知识为农民维权的准备,这个准备如今已经成了永远的信念。
让我们团结起来,为农民权利而斗争!(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王焕申,写于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