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原批准机关批准。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修改土地利用规划;经省级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于省级政府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政府批准的文件修改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用途
相关法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