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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英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重一审辩护词

2017-03-03王焕申 A- A+

  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和危害 不可能构成犯罪,检察院已经撤诉 再判决违法无效

                                 -----白英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重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在交口县检察院指控白英、白红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的重一审中,我作为白英的辩护人,参与了原一审、二审,始终坚定的坚持白英是无罪的。因为白英的行为没有侵害任何客体,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和危害,也不存在首要分子,不符合客体、客观和主观要件。任何稍微敢于面对承认事实的人,都会很轻易的得出白英无罪这个结论。并且,检察院和法院也都已经表达了这一观点。只是故意在最后结论中把无罪硬生生的说成有罪,明显是欲加之罪。白英无罪的证据、事实和理由是如此之多,因在原一审二审中已经进行过详细的阐述,今天我只择其要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在犯罪客体方面,白英的行为没有侵害任何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供热公司的施工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

  1、供热公司的施工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属于违法施工,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也不受刑法保护。

  2、供热公司在施工中倾倒污泥的土地不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属于违法的侵权行为,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3、任何一种犯罪,都要侵害一定的客体。如果某种行为没有侵害任何客体,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白英行为所面对的是供热公司的施工秩序(社会关系),而该施工秩序是违法的不受保护的。因而白英的行为没有侵害任何客体,也就不可能构成任何犯罪,当然也不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二、在犯罪客观方面,白英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特征。

  1、没有聚众。

  公诉机关的指控也仅仅是2人参与了所谓阻止施工,没有达到3人或以上。

  2、没有扰乱。

  白英的行为仅仅是语言交涉、报警。脚踩履带的短暂行为也只是为了与司机交谈,而不是直接的阻止行为。

  3、没有情节严重。

  所谓影响了众多居民供热,这个后果因没有任何证据,仅仅是公诉机关的想象,。即使该后果存在,过错也不在白英,而是供热公司的施工违法所致。

  4、没有无法进行。

  在当时的情况下,施工是可以继续进行的,没有进行的原因不是白英的行为必然导致,而是供热公司自行决定停止的。

  5、没有造成严重损失。

  检察院退侦公安局1次,法院退侦检察院2次,3次都要求对损失问题进行鉴定。直到2017年1月12日,交口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于交口县公安局的鉴定委托做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至此,没有也不可能做出损失鉴定。

  因为没有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也就是没有任何损失的证据,更谈不上造成严重损失了。

  三、犯罪主体方面,没有首要分子。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必须要有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是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本案没有这样的人。补充侦查3次也没有形成存在首要分子的证据。

  四、刑罚不能滥用。

  刑罚是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行为的一种处罚。而白英的行为只是一种民事行为,即使按照公诉机关指控所提供的证据,充其量也仅仅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中的“(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交口县检察院显然是混淆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界限,是对刑罚的滥用。

  五、检察院、法院也已经做出了白英无罪的判断。

  对于白英,尽管检察院进行了有罪起诉、法院作出过有罪判决。但从整个办案过程可以明确的看到,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其实已经得出了白英无罪的判断结论。

  1、检察院要求公安局补充侦查造成严重损失和首要分子的证据。

  2、法院两次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造成严重损失和首要分子的证据。

  3、多次要求补充侦查的原因,当然是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都认为认定犯罪的证据不存在或不足。而补充侦查的结果却没有补充到任何新的证据。等于这两方面仍然没有证据。因此,根据检察院和法院自己的判断已经能够做出被告人是无罪的结论。

  六、本案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检察院已经撤诉。

  1、已经撤诉,却又做出了判决,该判决无效。

  2015年7月9日,交口县法院做出了(2014)交刑初字第9号《按撤诉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对白英案,“经合议庭评议、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本案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至此该案的诉讼已经终结。但在检察院没有重新起诉的情况下,交口县法院却于2016年5月31日做出了判决。这显然是严重违法的无效的。因此次违法,导致以后所有的程序都是违法的,现在的审理也是违法的。

  2、应该回避却没有回避的问题。

  原一审主审法官的女儿在供热公司上班,该法官符合回避的规定,应该主动回避但却没有。程序严重违法。

  七、判决和起诉都必须经得起良心检验和历史检验。

  从本案的证据和情况可以清楚的看到,连检察院和法院自己都认为认定有罪是没有证据的。但检察院还是起诉了,法院也还是判决过有罪。这明显是欲加之罪,严重背离了法治和正义,既经不起良心的检验,也经不起历史的检验。

  白英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望予充分考虑。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王焕申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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