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乔现书,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永年县,农民,住永年县曲陌乡西卷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于2003年12月6日被逮捕,2004年5月21日被永年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被告人乔海入,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永年县,农民,住永年县曲陌乡西卷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县看守所。
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3)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现书、乔海入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4年3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4月15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且其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合乎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章)
审判长武祥山
审判员王爱云
审判员崔慧霞
2004年8月2日
书记员张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