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现书: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永年县,汉族,小学文化。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海入,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永年县,汉族,小学文化。
辩护人王焕申,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上诉人捕前均系永年县曲陌乡西卷村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日被逮捕。现均押于永年县看守所。
永年县人民法院审理永年县人民捡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现书、乔海入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00四年三月四日作出(2004)永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乔现书,乔海入均以未辱骂接访人员,不构成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3项,第19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04)永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永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审判长王建平
审判员孟连科
审判员苏军良
2004年4月15日
书记员叶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