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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7-01-11农权编辑 A- A+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现书: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永年县,汉族,小学文化。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海入,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永年县,汉族,小学文化。

  辩护人王焕申,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上诉人捕前均系永年县曲陌乡西卷村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日被逮捕。现均押于永年县看守所。

  永年县人民法院审理永年县人民捡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现书、乔海入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00四年三月四日作出(2004)永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乔现书,乔海入均以未辱骂接访人员,不构成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3项,第19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04)永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永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审判长王建平

  审判员孟连科

  审判员苏军良

  2004年4月15日

  书记员叶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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