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近几年在处理边界地区纠纷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总结了成功经验。现将他们“关于我区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转发给你们一阅”。 当前,有不少省、自治区的一些地方,因山林、草原、水利、矿产等权属的争议,不断在双方接壤地区发生纠纷,甚至引起大规模的械斗,使这些地区的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既影响安定团结,又妨碍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希望有关省、区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做法,抓紧处理边界纠纷,使矛盾尽快得到解决,以利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土地
山林水利纠纷情况给国务院的报告
(1980年3月30日)
我区在历史上遗留着许多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有些和兄弟省接壤的社队也和对方存在一些边界争执。多年来,随着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新的矛盾又不断出现,双方为了山林、地界互相争执,械斗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干扰破坏,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党的纪律、政策和法律无法贯彻执行,纠纷普遍增多,加之各级党政机关瘫痪,纠纷无人处理,冤怨越积越多。参与纠纷、械斗的,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甚至千余人。械斗动用的器械,不仅有土枪土炮,还有民兵武器炸药。凡是发生纠纷、械斗的地方,都不同程度的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破坏生产建设。迅速地处理好这一问题,是这些地方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 为了消除这一不安定团结的因素,巩固和发展我区的大好形势,搞好社会主义建设,早在1973年,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就着手解决纠纷问题。全区上下,经过六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据统计,全区历年来累计发生土地、山林、水利纠纷66923起。到1979年底止,共处理了62885起,占93.9%。其中,我区与湖南、广东、云南、贵州四省共有边界纠纷454起,已处理377起,占83%。 大量的纠纷得到了妥善处理,使这方面的来信来访大大减少,械斗伤亡事件逐年下降。据统计,1974年全区共发生械斗526次,死27人,伤1550人,到1977年下降为34次,死5人,伤209人。解决了纠纷的地方,人心稳定,治安良好,精力集中,生产不断发展。 我区处理纠纷的做法,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加强对处理纠纷工作的领导 处理纠纷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层层加强领导,才能搞好。经过请示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于1973年底成立了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领导小组,由区党委书记覃应机同志兼任组长,一位区党委常委和区农办副主任兼任副组长,区直属、农、林、水和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并从这些部门抽调干部,组成办公室,专门负责处理纠纷工作,各地、市、县也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全区共有225名县以上领导干部、992名公社领导同志,以及640名专职干部负责这项工作。由于加强了领导,充实了力量,处理纠纷的工作,很快就在各地陆续展开。 为了交流情况,总结经验,制定政策,部署工作,自治区处理纠纷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后召开了八次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碰到的问题。自治区党委和革委会四次批转了领导小组的情况报告,会议纪要,有力地指导了处理纠纷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区党委的部署,县以上各级领导机关都把处理纠纷工作纳入自己的议事日程,前几年,各地派工作队下去时,都把处理纠纷列为工作队的一项任务。平时,各地在布置中心工作的同时,也布置处理纠纷工作;在下乡检查工作时,也检查处理纠纷工作;在召开干部会议时,也讲处理纠纷工作,反复强调要把这项工作搞好。由于贯彻了领导挂帅、亲自动手、分级负责的原则,使处理纠纷工作开展顺利,解决迅速。 二、做好纠纷地区的干部思想工作 我区的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绝大部分是在生产资料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发生的。这些纠纷,一般不是个人与个人的纠纷,而是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营单位之间的矛盾。五、六十年代期间,社队群众对山权、林木、地域的需求矛盾并不突出。后来,由于人口增加、生产发展等情况的变化,争执日渐增多。特别是一些发生过械斗,打死打伤过人的地方,更是互算旧账,纠缠不休。实践使我们认识到,纠纷的发生和解决,党员和干部起着决定的作用。干部不点头,纠纷闹不起来;干部不同意,纠纷解决不了。许多纠纷长期解决不了,就是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思想不通。因此,层层做好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是解决好纠纷的关键。自治区要求各级处理纠纷的干部要敢于负责,敢于支持正确意见,纠正错误意见;要坚持对党员和干部进行教育,层层打通思想,阻力在哪一层就重点做好哪一层的工作。要着重讲清处理好纠纷与发展安定团结,搞好生产建设的关系,帮助有关干部和群众克服本位主义、宗派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做到讲党性,讲团结,讲政策,讲风格,按照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管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考虑双方利益,互谅互让地解决问题。如上思、宁明两县之间的山林纠纷,经过学习政策,调查研究,双方一致同意原来的争议区应属宁明县范围,但上思县的一些生产队在山下有水田,历来在山上打柴放牧,要求按历史习惯给予照顾。开始宁明县的社队干部和社员代表不同意,经过该县负责同志做社队干部的思想工作,按历史习惯照顾了对方的要求,达成了协议。事实证明,只要干部的思想通了,群众的工作就迎刃而解。同志们说,处理纠纷千难万难,干部思想路线对头就不难。三、搞好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落实党的政策 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情况错综复杂,原因多种多样,要使纠纷处理得当,必须深入实际,勘看现场;通过调查会,个别访问等方式,了解纠纷的历史和现状,弄清纠纷的前因后果和争执的焦点。自治区党委书记覃应机同志为解决我区博白、贺县与广东的廉江、连山县的多次纠纷,曾亲自带领工作组,深入社队,并会同广东省委冠庆延同志一起调查研究,反复协商,使两省区边界社队多年的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各地领导同志也都纷纷深入实际,就地解决问题。如柳州地区的有关领导同志为了处理好三门江林场与社队的纠纷,用49天时间,跑遍了纠纷的现场,弄清了纠纷的真相。同时,把调查研究、宣传党的政策和协商处理紧密结合起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为了便于各地干部群众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政策,自治区处理纠纷办公室把党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处理纠纷的政策、规定、法律、法令,连同“自治区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工作会议纪要”,摘编成“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工作手册”,印发到各地。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一般都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关于涉及县界的问题。既要承认界线,又要从实际出发,有什么矛盾解决什么矛盾。讲清楚处理纠纷,不是重新划县界;只能根据双方群众历来生产管理的习惯,经过协商,合理划分生产管区。如有超县界的地方,作插花处理。 (二)关于证据问题。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各项政策、规定、法律、法令,一般应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对于解放后党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和双方商定的协议,应当维护。 (三)处理国营农、林场等企事业单位与社队的纠纷,应兼顾全民和集体的利益,正确处理国家与集体的关系。已经划定了场界,手续完备的应当维护;社队群众因原定场界不合理,致使生产生活确有困难的,要妥善解决。原来场界不清,手续不完备的,应通过双方协商,划清场界,完善手续。 (四)要从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管理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考虑双方群众的利益,解决双方群众的实际问题。 四、发挥当地党和政府的作用,把纠纷解决在基层 纠纷发生在群众之中,当地党、政领导和群众最了解它的来龙去脉。应当充分发挥当地党、政领导的作用,在当地党组织和政府的领导下,相信和依靠群众,解决自己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把纠纷解决在基层的原则,我们要求各地,凡是生产队之间的矛盾,就不要扩大到大队;凡是大队之间的矛盾,就不要扩大到公社、县、地区。地、县内的纠纷,分别由地、县负责处理。双方多次处理不下的问题,报告上一级政府协助处理。钟山县燕塘公社板冠生产队和平西大队毛看生产队,为了争夺500多亩山林,从清朝康熙年间,开始发生争执,旧社会曾到伪南京政府告状,解放后多次调解也未能解决,是闹了300多年的“老大难”纠纷。1975年,公社党委召集双方开会,谈危害,讲政策,摆前途,双方都提高了觉悟,互谅互让。最后,这500亩山林,由板冠生产队占2/3,毛看生产队占1/3,妥善的解决了问题。博白是我区纠纷最多的一个县,纠纷多时达到4445起。1975年,县里决定集中力量抓紧处理,县、社分别用开会学习的办法,组织双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原则,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批判本位主义、宗派主义、无政府主义,各自多做自我批评,增强革命团结,通过协商,解决矛盾。一年之内全县处理2331起纠纷。到1979年底,他们已处理了4367起,占总数的98%。全区已处理60000多起纠纷,绝大部分都是由当地党和政府负责处理的。 对于处理与外省的纠纷,一般也由当地会同对方共同处理。富川县与湖南江永县的边界纠纷,有些是多次处理不下的问题。过去他们一直认为,跨省的纠纷县里解决不了。1974年全区处理纠纷工作会议以后,富川和江永两县的同志共同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提出要把两个县的事当作一个县的事来办。经过双方发动群众,调查研究,协商处理,已有26起得到了解决。全州县庙头公社与湖南省有关公社的43起纠纷,由双方公社协商处理了41起。资源县梅溪大队与湖南省新宁县茶山大队的16起纠纷,都是双方大队自己解决的。这两个大队原来双方争议12亩山林经协商划给了梅溪大队。后来梅溪大队党支部研究,这片山林在对方境内,由茶山大队管理较为方便,就主动让给了茶山大队。而茶山大队考虑到梅溪缺少石山,每次过境开山取石还要收费(每万斤石头收30元、谷25斤),便将一处石山让给梅溪大队开采,双方都表现了互谅互让的精神,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事实证明,只要路线对头,指导思想明确,依靠基层组织,即使是跨省的纠纷,也可以解决好。 我区处理纠纷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产生了松劲情绪,把处理纠纷工作的人员调回了原单位,工作无人负责,遗留的纠纷案件,多数是“老大难”问题,处理进度较慢。为了继续把处理纠纷工作搞好,我们已在今年三月上旬召开地、市处理纠纷办公室负责人会议,总结了工作,研究了措施。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到会讲了话,强调各地要继续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精神,区直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分工负责,抓住重点,进一步做好工作。对多次协商处理不下的纠纷,要继续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的,也可以采取政府或法院裁决的办法。历史遗留的纠纷处理完毕,在正常情况下发生纠纷,由法院按法律程序处理。 以上报告如有不当,请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