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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记者遭家暴致死,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

2017-04-18 A- A+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金柱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金柱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家庭暴力往往涉及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那么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

虐待罪

  被害人红梅是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广电中心记者。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柱与红梅系夫妻,金柱曾经多次酒后对红梅有过家庭暴力行为。2016年4月5日下午下班后,金柱因红梅出去应酬而对其产生不满。当晚21时许开始,金柱自己在家饮酒,期间多次给红梅打电话,但红梅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至23时30分许,金柱见红梅仍未回家,便驾车出去找,驾驶至小区花池附近时看到红梅从出租车上下来,出租车走后金柱下车打了红梅几个耳光,致红梅倒地后又踢了红梅。之后金柱将红梅拉到自己车后座,自己坐在驾驶座上揪住红梅的头发,将红梅头部往车后门玻璃上撞击。金柱在车内对红梅实施完殴打后,二人回到家中,又因红梅出去应酬的事情发生了争吵。2016年4月6日8时许,红梅因身体不适向单位请假未去上班。当天13时40分许,金柱起床后将儿子乌某某送到学校,返回家的途中到锡尼镇社保局巷内的“久久宏门市部”买了一瓶红云磁化粮食白酒,并在门市部内喝酒,喝完酒后,又买了一瓶红云磁化粮食白酒于15时34分许回到家中,在一楼的卧室内继续喝酒。

  15时40分许,金柱在二楼与红梅发生争吵,并再次殴打红梅。后金柱发现红梅在二楼的卧室床边趴着,并口吐白沫。金柱于18时56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发现红梅没有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梅系因头部多次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而死亡。金柱在案发现场被杭锦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均可达到死刑,此外还专门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设立法定最高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的虐待罪,原因何在立法本意是旨在对家庭中弱势群体进行特殊的保护,还是为了对施虐者从宽处罚若是后者,结婚证就成了一纸护身符。诚如学者所言,若如此,“就意味着法律纵容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和杀害,婚姻就成了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避难所了。”[5]若立法本意不是从宽处罚施虐者,但我国虐待罪的法定刑偏轻(与国外相比较)却是不争的事实。例如,德国刑法中废除了死刑,可是刑法第225条虐待被保护人罪规定,虐待致人死亡或严重之健康损害的,处1年以上自由刑,即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与此相对照,其刑法第226条规定的严重伤害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第227条规定伤害致死处3年以上15年以下自由刑。很显然,德国刑法中虐待犯罪的法定刑并不轻于伤害罪、伤害致死罪的法定刑。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1〉虐待罪被虐待的对象大都是受虐待人经济扶养的亲属。有小辈,长辈也有平辈。被虐待人要依附于虐待人而生存。故意伤害罪的致害人与被害人就没有这样的特怔,谁都可能成为罪犯的受害人。

  〈2〉虐待罪的犯罪人虽然将人虐待成重伤或死亡的后果,但就其主观动机一般不存在想致被虐待人重伤或死亡。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对被伤害者在实施犯罪前的主观动机就是要把被害者致残,这在主观动机上是不同的。虐待罪的主观动机恶性小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恶性。所以同样是致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犯罪人的主观动机与恶意的不同,量起刑罚来也是不同的,甚至于差距很大。

  〈3〉由于虐待造成重伤或死亡就将虐待罪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属于法官的水平问题了。这应当属于误判了。当然也有极个别特殊情况下的虐待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要跟据不同情节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作出符合事件真相的定刑量刑。犯罪造成的同样结果,由于主观动机不一样判的刑种也不一样,刑种不一样量出的刑期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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