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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信用卡不还犯信用卡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2017-04-17杨波 A- A+

  案情

  2012年5月8日,朱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通辽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截至2013年7月3日,朱某持该卡共计透支人民币44811.96元,超过规定期限不予还款,期间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不还款。2013年11月公安机关立案后,朱某于2014年5月24日归还了全部透支本息。2014年5月26日,朱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信用卡诈骗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朱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归还,累计透支本金44811.96元,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朱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能够全部归还透支本息,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决朱某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说法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事庭主审法官王占元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的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归还,累计透支本金44811.96元,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王占元说,在信用卡比较普及的当代社会,信用卡的使用人一定要在使用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珍惜自己的诚信,切莫为贪婪恶意透支自己的信用,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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