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领域,我国存在着一种“五形态分类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刑事辩护被区分为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辩护等五种类型,这些辩护形态各有其诉讼目标,也各有其辩护手段。
这种辩护形态的划分不仅存在于法庭审判阶段,在审判前阶段也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
究其实质,这些形态的分类标准无非是辩护的目的和辩护的方法。
“五形态分类理论”的提出,显示出我国对刑事辩护形态的探索取得了初步的进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事辩护的规律,也与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保持着同步性。
但是,这种“五形态分类法”具有一些难以克服的缺憾和不足,其根本缺陷在于分类标准在辩护目标和辩护手段之间摇摆,以至于造成了逻辑上的问题。有必要从刑事辩护的实践出发,系统地总结律师界的辩护经验,确立新的分类标准,完善辩护形态分类理论。
主要有如下分类:
一是根据律师所依据的法律渊源不同,可分为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
二是根据定罪裁判、量刑裁判、程序性裁判这三种司法裁判的不同,分为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程序性辩护。
三是根据律师是否提出积极的案件事实或诉讼主张,可以分为消极辩护与积极辩护。
四是根据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对抗与妥协的成分分布来看,可分为对抗性辩护与妥协性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