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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刑罚交付执行到位

2017-03-29何剑 A- A+

  2016年,最高检开展了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从专项活动的开展情况看,刑罚交付执行工作仍然是目前刑事诉讼活动中相对薄弱的环节,突出问题主要有:

  一是内部管理监督制度不完善,交付执行工作存在失管失控情况。受案多人少等客观因素制约,有的基层法院和公安机关存在重审判、重破案而轻执行的工作倾向。对刑罚交付执行工作人员未能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造成交付执行责任不落实、要求不明确、文书登记送达手续不健全、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

  二是缺乏责任担当意识,工作能动性不足。刑诉法规定,交付执行前的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的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但是,由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或审批程序比较严格,而被告人在被取保候审后往往疏于提出申请,且承办法官顾及审限约束,以致有的法院在交付执行前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积极性不高,有的监狱、看守所也不愿承担监管安全的风险。

  三是关于交付执行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容易造成实践中操作不统一、不规范。刑诉法对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主体及程序作出了规定,但相关配套规定对“交付执行”这一时间节点未能进一步明确,以致实践中有的法院和监狱对此理解不完全一致。前者认为执行法律文书送达即为已交付执行,后者则认为监狱接收罪犯方为已交付执行。

  针对以上问题,从规范刑罚交付执行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考虑,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重视刑罚交付执行工作,建立和完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公检法司机关应当把刑罚交付执行作为重要的业务工作之一,从工作流程、职责分工、案件评查等环节入手,完善本单位关于刑罚交付执行工作的制度规范。探索将刑罚交付执行工作纳入案件管理软件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做到全程留痕。

  2.用足用好法定职能,增强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公检法司各机关要立足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对于审前未羁押而可能判处实刑的罪犯,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在判决作出前先决定逮捕;加强与医疗鉴定机构的工作对接,进一步理顺对于拟保外就医罪犯的组织鉴定、审查决定等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能在交付执行前决定的决不拖延到交付执行后。要严格执行刑诉法,对余刑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不得留所服刑;若对交付执行活动有异议,也应先行接收后再协调解决。要探索对孤寡、行动不便、居住环境偏远、缺乏经济来源等特定社区服刑人员的有效监管方法,做到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切实可行。检察机关要强化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执行情况的监督,突出对社会调查评估、收监执行、续保等关键环节的重点监督,通过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有关方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3.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和个案协调机制。一是要健全信息互通机制,确保判决书、裁定书等基本法律文书在公检法司各单位之间传递顺畅,对刑罚交付执行中的重要案件信息要建立台账。二是要健全个案协商机制,如定期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商讨刑罚交付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特殊疑难案件。

  4.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推动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反映出有关规定尚需进一步明确细化。如刑诉法第254条第6款规定的“交付执行前”“交付执行后”,其确切含义有待厘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未涉及保外就医罪犯的疾病鉴定费用承担问题,导致实践中难以落实;对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但病情仍然符合保外就医疾病范围的罪犯如何稳妥处置等。有鉴于此,建议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推动共性问题在制度层面得到解决。

  (作者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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