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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拆迁时,应了解自己如何做

2017-04-19 A- A+

  遇到房屋拆迁时,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行使哪些权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房屋拆迁

  行使表决权

  实践中,被拆迁人的表决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需拆迁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咨询的朋友欢迎来加微信号:cqlst1981、cuipeng123456,咨询绝不收取任何费用!

  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拆迁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拆迁房屋,多数被拆迁人认为拆迁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拆迁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房屋拆迁

  公平补偿权

  公平补偿权是被拆迁人最为重要的一项权利,意味该项权利的行使直接影响着被拆迁是否能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给予公平补偿。

  其次如何行使公平补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拆迁个人住宅,被拆迁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评估机构由被拆迁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被拆迁人可自行选定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拆迁人计算、结清被拆迁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拆迁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房屋拆迁

  行使知情权

  知情权是帮助被拆迁人获得相关征收信息最有效的途径,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拆迁补偿方案的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拆迁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3、房屋拆迁决定的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拆迁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4、补偿决定的公告。房屋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拆迁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拆迁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5、房屋拆迁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拆迁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向被拆迁人公布。

  行使救济权

  被拆迁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若权益受损,可通过行使救济权来保障自身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实施房屋拆迁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2、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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