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是一个成功人士,他为人诚信,吃苦耐劳,早年做生意,由于选对了行业,赶上了国家政策和时代的风口,积累了不菲身家。
后来风口过后,原来的行业不赚钱了,李某便退了出来。
但是,长时间无事可做的李某,想着天天吃老本,总有一天会坐吃山空,于是就四处寻找新的投资项目。
不久经人介绍,李某和一村委会签订了协议,流转承包了该村400亩左右的土地,进行农业种植。
真正进入农业种植行业后,李某才发现,农业领域资金投入大、周期长、资金回笼非常缓慢。而且,很大程度上,还深受天气和市场因素的影响,“靠天吃饭”的成分居多,随时都可能会遭遇不可预知的风险。
于是,李某天天在想,如何就地取才,增加一些找钱的门路。
李某承包的土地,取水灌溉比较困难,为了方便灌溉,他在取水便利的地方,和村民调换了2亩地,打算建蓄水池,一来干旱时能够取水灌溉,二来也可以养鱼,增加点收入。
2021年3月,李某的鱼塘挖好了。
由于不懂法律法规,开挖鱼塘,李某没有向相关部门咨询。
随后,李某又对其鱼塘进行了拓宽和加深处理,最终形成了一口颇具规模的中型鱼塘。
然而,李某私自取土开挖鱼塘的事,遭到了他人的举报,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知道后,先后两次给其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李某停止违法行为,将鱼塘回填,恢复土地原状。
但是,一向胆大的李某未予理睬,反而在鱼塘里增加了鱼苗投放,增设了增氧机和投饲机等设备。
为此,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相关部门鉴定,李某占用毁损的土地,属于国家严格控制和保护的“永久基本农田”。
李某占用的土地,经测量,其中水田面积为3889平方米,旱地面积为5566平方米,共计9455平方米。
同时,该耕地的耕作层、田间基础设施等,全部遭到了损毁,无法继续耕种,其破坏达程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特别严重损毁”的程度。
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动了真格,李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2022年10月,李某将其开挖的鱼塘,主动进行了回填,并将破坏的耕地,予以了复垦。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调查结束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将该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给了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本案李某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经批准,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改作他用,改变土地用途,损毁耕地面积达9455平方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数量较大,被损坏耕地,达到了“特别严重损毁”的程度,其行为,涉嫌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经传唤,李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丝毫隐瞒,一五一十地供述了其全部的犯罪事实。
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本案被告人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改变土地用途,损毁耕地面积合计9455平方米(其中水田3889平方米、旱地5566平方米),数量较大,且被损坏耕地,达到了“特别严重损毁”的程度,其行为依法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本案李某犯罪后,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对破坏的耕地进行了复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予以酌情从轻处理。
据此,法院最后作出判决,以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罚金的刑事处罚。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占用耕地,改作其他用途,必须经过申请,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挖塘养鱼等。
本案李某,作为农业项目的投资人,不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因不懂法而犯下大错,最后必然要为自己的无知买单,值得警醒。
实际上,本案中,草率进入自己不熟悉的农业行业,是李某犯下的第一个错。
而不懂法,又不学法,违法在耕地上开挖鱼塘,毁损耕地,是李某犯下的第二个错。
错上加错,最后被判处刑罚,成为一个“罪人”,自然是他必然的结局,教训深刻。
一、本案李某触犯的罪名,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那么,何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构成本罪,有两个关键点,即“数量较大”和“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
什么是“数量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本案中,李某非法占用耕地,经鉴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其占用毁损的耕地,经测量面积合计达到了9455平方米(其中水田3889平方米、旱地5566平方米)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9455平方米,换算成亩,为14亩多,达到了“数量较大”的标准,进入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范围。
什么是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规定,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本案中,李某非法占用耕地,面积共计达9455平方米,即14亩多。
同时,被李某占用和毁损的耕地,其耕作层、田间基础设施等,全部遭到了损毁,无法继续耕种,属于以上规定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特别严重损毁”的程度。
因此,本案李某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其次,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量刑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法院审理后,根据李某的认罪态度,结合其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给予其“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案李某最后能被法院“从轻发落”,原因是其依法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首先,本案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该法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还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中,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以上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发落。
其次,李某犯罪后,经执法人员的教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终止犯罪,及时止损,回填鱼塘,复垦被其破坏的耕地。在量刑时,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本案正是因为李某具有以上情节,最后才获得“单处罚金”的处罚。
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罚金是刑罚,受到处罚后,犯罪记录将伴终生!
罚“金”和罚“款”,虽然只有一字之差,结果却差之千里,其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生活中,许多人傻傻分不清楚,有必要在此进行特别的普法。
首先,“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是财产刑的一种。
“罚金”,它是一种刑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
根据我国《刑法》的以上规定,刑罚的种类, 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种类分别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分别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本案李某,被法院判处“罚金”,即属于以上规定情形,独立适用的罚金刑。
“罚金”这种刑罚,可以单独适用的情形,根据《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罚金既然是一种刑罚,受到罚金处罚后,自然的,属于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了,犯罪记录,将伴随终生。
其次,罚款,它只是一种行政处罚,是由有关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
从法律后果看,受过行政处罚的人,不纳入犯罪记录,不属于具有犯罪前科的人员。
因此,罚金和罚款,其法律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据此,虽然只是受到罚金的处罚,但是,由于其属于刑事处罚,是具有犯罪记录的。
本案被判处罚金的李某,其人生档案里,被重重地记上了一笔,属于有犯罪前科的特殊人员了。
对于李某自己来说,年龄大了,也属于自由职业者,可能影响不大,但是,对于其子孙,影响却是很大的,在参军、就业等政审环节,关键时刻,可能会是“致命”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