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涉案房屋系当事人在其祖父的宅基地上翻建,但当事人并未取得相应的宅基地,翻建房屋亦未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当事人请求按照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对涉案房屋进行补偿或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2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史莉莉,女,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78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虎,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史莉莉因诉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史莉莉申请再审称,其系经开区毛庄村村民,居住的房屋占压的宅基地系其祖父史玉合生前无偿转让,史莉莉一直居住,并对老屋进行了翻建。史莉莉家庭在2010年就已经单独立户,独立生活,二审法院认定史莉莉构成一户多宅错误。经开区管委会所谓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经被确认为无效协议。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系史莉莉于2008年左右在其祖父史玉合的宅基地上翻建,但翻建房屋未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史莉莉请求按照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对涉案房屋进行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根据《郑州经济技术区村庄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史莉莉一家三口人均50平方米的房屋和超出部分的房屋区分标准进行计算,已充分保障史莉莉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财产权益。在室内物品损失方面,一、二审法院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损失数额,并无不当。关于史莉莉家庭的安置补偿利益,经开区管委会的安置方案是按照每户的人员数量进行补偿核算,将史莉莉一家三口纳入其父亲史小良户一并补偿安置,并未剥夺史莉莉家庭应当享有的安置利益。经开区管委会出具的签名为“史小良”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并不能影响经开区管委会履行对史小良户包括史莉莉一家三口在内的安置补偿义务。
综上,史莉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史莉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雪明
书记员 曲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