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修路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项目中,补偿安置未落实就强行动工占地、铲除青苗等不法行为时有发生且从未断绝。
每每遭遇这种情势,被征地农民首先想到的除了报警,就是亲自出马阻止施工,用身体挡在挖掘机等施工机械前的情景比比皆是。
那么,这种“自力救济”行为究竟合法吗?应否被给予行政处罚呢?法院对此类纠纷又将给出怎样的裁判呢?
【基本案情:征地补偿未落实就强行施工,阻工却被行政拘留】
李先生等3人合伙在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某村租赁当地20户村民的承包责任田60余亩从事养殖。
2017年9月,县经开区管委会因修路所需对涉案养殖用地范围内的24亩土地实施征收,向李先生等人发出了书面的征收通知,告知其补偿标准。
李先生等人因认为征收补偿标准过低而拒绝领取补偿款,县经开区管委会与其多次协商沟通未果。
数日后,道路施工推进至涉案土地时,李先生数次手持钢筋、钢管等站在施工用的挖掘机前用身体阻止施工,施工方只得被迫停工。
最终,经开区管委会人员首先报警,县公安局出警后对李先生等人依法传唤,经调查认为李先生等人的阻工行为涉嫌扰乱社会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明明是征收方在未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实施征收补偿的情形下强行组织施工,自己出面阻止不法行为却反被行政处罚,李先生当然无法接受这样的处理。
李先生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涉案行政拘留行为违法,并由县公安局对其给予行政赔偿。
【省高院裁判:对行政机关显而易见的违法侵权行为自力救济,不应予以行政拘留】
案件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后并非一帆风顺。一、二审法院一方面认为李先生阻止施工的行为客观上确实扰乱了社会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另一方面则指出“上诉人李xx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以及相关单位拆除行为违法,应当通过行政诉讼或其他的公力救济途径维护权利,不应采取多次前往施工现场阻工的方式进行私力救济”。
两审法院均认为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进而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对此裁判结果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提审本案,并在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中发现,李先生等人于2017年12月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掩埋、推平涉案养殖用地的行为违法,并判决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2万余元。
至此,县政府在与李先生等人协商未果,未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并未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指示施工单位强行占地施工的事实已被生效裁判确定。
基于此,省高院在本案再审审理中提出如下裁判观点:
1. 行政相对人面对不法侵害采取自力救济且未超出合理限度,不受处罚。
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保全自己的权益,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或者请求了,但有关部门不作为)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系自助行为,属于权利的自力救济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且不超出合理限度,不受处罚。
2. 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强行施工占地,属于显而易见的严重行政违法行为。
本案中,县政府在修路项目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时,在国土部门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委托xx公司对涉案24亩养殖用地强制拆除、掩埋、推平,该行为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违法性显而易见,行政相对人基于一般法律常识即可作出判断。
面对政府上述严重侵犯合法权益的明显违法行为,为维护自身权益,李xx采取了涉案阻止施工行为,该行为事出有因,行为人的行为保持了必要的克制和限度,可予以批评教育并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不应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考虑上述应当考虑的因素,认定李xx上述行为违法且属于“情节较重”,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显然,根据省高院的再审裁判观点,李先生实施的阻止挖掘机施工行为并不构成“情节较重”,仅此一点县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就明显不当。
最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行再1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原二审、一审法院对本案的行政判决,撤销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判令其向李先生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并以适当的方式向李先生赔礼道歉。
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亲自出马挡在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前阻止施工的做法本身存在相当大的法律和安全风险。
一方面挖掘机、推土机一旦开始作业往往“不长眼睛”,很容易因驾驶员未观察到前方情况而将阻工的被征收人带倒,后果将会非常惨重。类似的悲剧事件在全国各地多有报道,被征收人群体切勿用血肉之躯试图抵挡钢铁怪物。
另一方面,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主导的征收行为实施阻止,不同于《刑法》领域的正当防卫,仅是一种“自力救济”性质的自助行为。一旦在实施时因环境、情绪控制等因素未能保持必要限度,就可能对施工方人员或自身造成人身伤害,从而违反法律甚至涉嫌犯罪。
对处于弱势地位需面对人多势众的拆迁方的被征收人而言,直接阻止施工的风险着实较大,不到万不得已绝不可轻易选择。被征收人还是要在土地面临违法强占、铲除前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通过复议、诉讼、查处申请等程序阻滞施工机械的肆意推进,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维护自己的合法土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