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纵横 > 土地拆迁

刑事典型案例之【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022-12-22 A- A+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高伙同林某2、林某1、林某3(三人均另案处理)为倒卖土地牟利,于2011年7月向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鹅坑经济合作社,以每亩3万元的价格非法购买位于古井镇官冲鹅坑村西边侧地块合共26.14亩(农用地),土地价款为人民币78.42万元,另支付给林某权土地承包补偿费140万元,因购买上述土地合共支出人民币218.42万元。

  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规划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高支出人民币30万元对该土地进行平整修路,后将其划分为110块“宅基地”对外出售牟利。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高非法倒卖上述土地收取卖地款人民币358.28万元,扣除成本非法获利人民币109.86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高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退清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上述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高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高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零九万八千六百元,上缴国库。

  【微法简评】

  根据公安部门规章,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