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李四是夫妻俩,李四怀孕5个月,2019年5月1日该村民小组土地被征占,村民小组召开会议按照现有在籍在册村民每人10万元进行分配,以后增加的人口不在分配,除张三和李四外村民都已签字确认,同年10月5日张三和李四儿子出生起名张小小,问张三和李四孕育的胎儿是否应该占有土地补偿费份额?
答:目前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只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才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扩张应持谨慎的态度,胎儿不能成为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对象,也不应该保留应有的份额;
观点二认为胎儿应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出生后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该更好地保护胎儿的权益,胎儿的利益不应仅限于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还包括胎儿的正常发育时涉及的人身利益和出生后的生活财产利益,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可见民法典实施后更加注重胎儿利益的保护,从立法层面确立了胎儿权益保护的范围,所以土地征战补偿款涉及胎儿利益的应当得到保护。故村民小组就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进行表决时不得违法国家法律规定,不得剥夺胎儿的合法权益,张小小应当分得土地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