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宅基地申请、审批及主管部门职权划分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28日。
村民新建住宅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
《办法》明确,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鼓励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村规民约、依托各类自治组织、设立宅基地协管员等方式,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
在布局和用地标准方面,《办法》提出,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地域类型、耕地资源、人口密度、农村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分类制定本行政区域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从严从紧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办法》要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探索多种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不得强制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集中上楼居住。
宅基地及其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在申请与审批方面,《办法》指出,宅基地分配遵循成员申请、集体审议、按户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的原则。宅基地申请应当依法经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讨论,讨论通过的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其中包括家庭无宅基地的;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以及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双方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居住情况等,在其中一方所在集体申请宅基地。
《办法》明确,宅基地及其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出租人应当将宅基地出租情况向宅基地所有权人报备,禁止借出租名义买卖宅基地。
此外,《办法》规定,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互换,也可以转让或赠与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一并处分;转让人、赠与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有相关情形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