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做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是因为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是以对承包土地的管理、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应不属个人遗产,不能进行分割继承。《物权法》第120条还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继承财产。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也就是说,林地由于承包周期长,可作为遗产继承;其他耕地的收益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延包30年的情况下,在家庭联产承包(以户为单位)内部,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了,在此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有继承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户内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但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则此时不产生继承问题。因为此时该户内还有其他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至承包期满。
那如果此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去世了,此家庭最后一位成员的继承人能否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呢?
不能。因为如果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话,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就可能成为承包地的经营权人,有可能是外村人、城市人口,还可能生活在国外。这样就会造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受了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待遇,从而侵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另外,农村一般家庭承包土地,种作农作物有季节性和短周期性,不像林地的承包期长、收获周转期长的特点。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其死亡前将投资收回,终止承包合同不会损害其利益。而林地则不同,投入较大。
农村一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得继承的,该户外的其他继承人不享有该承包土地的继承权。此时,如果承包人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该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该承包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