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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规首提“国家赔偿监督”:不限申诉期限,禁重复申诉

2017-04-21 A- A+

  为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提出“国家赔偿监督”的说法。

  “国家赔偿监督实质是指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监督,包括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法院内部监督与检察院监督三种形式。”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表示,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率高于其他诉讼案件,且当前申诉人对于赔偿申诉案件的办理普遍提出了较高要求。

  基于此,《规定》明确了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申诉受理和审查程序等事项,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致,以及规则缺失使公众误以为司法不公等问题。该《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案件申诉率高,缠访闹访现象突出

  现行《国家赔偿法》制定于1994年,其中并未包含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监督的程序性规定,直到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才在第30条增加了有关规定。据此,对赔偿委员会所作决定的监督有了三种法定监督渠道: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法院内部监督以及检察院监督。

  “国家赔偿案件的特点是一决生效,即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一经作出送达后即生效,这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不同。”前述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解释说,但此类案件申诉审查后决定是否重新审理及法院、检察院启动的重新审理程序与三大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相似,实质就是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依法进行监督的程序。

  该负责人介绍,虽然《国家赔偿法》对于保障国家赔偿决定的正确性、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限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很多具体问题未能细化和明确,也并无“国家赔偿监督”的称谓。

  例如,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各地、各级法院之间对于申诉立案的条件、启动重新审理的标准、案件审查和处理的方式等认识和做法不一致,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率高于其他诉讼案件等问题。

  “实践中出现赔偿决定作出后时隔多年申诉、反复申诉甚至缠访闹访现象非常严重。”该负责人表示,案件难以真正终结,既给申诉人造成诉累,又使司法资源不能高效利用。此外,当前申诉人对于赔偿申诉案件的办理普遍提出了较高要求,规则缺失很容易给公众造成司法不公的误解。

  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法认为,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规定》,来规范国家赔偿监督程序。

  申诉期限不受限制,但不得重复申诉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规定》共27条,明确了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与申诉主体的范围等,也规范了申诉受理和审查程序,制定了申诉立案的条件及审查申诉案件的原则、方式、期限、处理意见等。

  前述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生效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是赔偿监督最重要的途径,因此《规定》用较多的篇幅来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利。

  不过,《规定》并没有对申诉人的申诉期限进行限制,并在明确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利义务转移情形下申诉主体问题时吸收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从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方面规定效力所及的范围,更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申诉权。

  与此同时,为避免司法资源浪费,《规定》也明确了法院不予受理申诉的情形,例如,赔偿委员会准许撤回申诉后,申诉人又重复申诉或赔偿请求人又重复申请国家赔偿的,不予受理。

  “申诉权或者申请赔偿的权利是国家赔偿法赋予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有处分权。”该负责人表示,申诉权、赔偿请求权不应被滥用,如果允许申诉人撤回申诉后又申诉或者赔偿请求人再次申请赔偿,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给对方造成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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