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4月17日电 (王莹)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王俪玲取得征地补偿款35750元及“征十留一”土地出让款55000元,款项由发放单位霞浦县某村委会及霞浦县某村理事会直接支付王俪玲。
征地补偿
经审理查明,王俪玲原名王玲,其与王吓元系父女关系,同系霞浦县某村民小组村民。1994年以王吓元为户主(家庭成员四人)承包了2.2亩责任田。2015年始,霞浦县人民政府开始征收该村集体土地,其责任田也在征收范围内。
2016年11月14日该村委会与户主王吓元签订了“解除《福建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书”,征收以王吓元为户主承包的2.2亩土地,根据被征收的土地亩数和补偿标准,王吓元户四人可领取土地补偿款143000元和“征十留一”土地转让款44万元,其中“征十留一”土地转让款分两期支付,每期支付22万元。
征地补偿款及“征十留一”土地出让款均确定在王吓元名下,诉讼中王吓元已领取土地补偿款家庭其他三人的份额。另一人的份额经王俪玲申请已经由本院予以裁定查封,其中在该村委会帐户查封35750元,理事会帐户查封55000元。之前,王俪玲主张要求王吓元支付占有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该院判决予以确认并生效。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王吓元与王玲系父女关系,同系霞浦县某村民小组村民。1994年,王玲所在家庭以王吓元为户主承包了2.2亩责任田,家庭成员四人(王吓元夫妻、儿子、王玲),王玲对承包田应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王玲现在改名为王俪玲,户口因上学需要迁出王吓元家庭,但其拥有该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没有丧失,仍有权利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
王吓元以该村第九生产组决定的“凡户籍不在村的、出嫁的不予进行分配”理由,认为王俪玲主张的份额应收归集体所有,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王吓元名下的属于王俪玲的征地补偿款35750元及“征十留一”土地出让款55000元,已经该院查封,王吓元不得领取。属于王俪玲的份额征地补偿款及“征十留一”土地出让款可由该村委会及理事会直接支付王俪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近年来,因政府建设需要,集体土地被征收,间接导致征地补偿纠纷案件频发,一般情况下,该类纠纷主要集中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征地补偿费的发放问题而发生纠纷,但本案较为特殊,是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对已经发放的征地补偿费,就每个人应当享有的份额发生的纠纷。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王俪玲因上学需要将户口迁出王吓元家庭,但其拥有该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没有丧失,仍有权利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因此其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35750元及“征十留一”土地出让款55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