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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故殴打他人 获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2017-04-18林杰 A- A+

  东南网霞浦4月18日讯(通讯员 林杰) 清晨五点一开房门,便无故被人推打,家人出来帮忙却也遭捅刺,真是出门遇横祸。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依法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810.53元。

寻衅滋事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0日5时许,方某某途径霞浦县某民房附近时,见汪某某走出大门,便无故推打汪某某至该民房大厅内。汪某某的丈夫马某根听到汪某某呼喊声即前往制止,在将方某某推拉出门外的过程中与方某某发生扭打,后方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伤马某根右侧胸部下段、右手腕等部位。

  马某根的弟弟马某毛见状上前推开双方,当走至该民房门口边时,被方某某用匕首捅伤左腰部。汪某某在拉扯方某某时,左手掌亦被其刺伤。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马某根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汪某某、马某毛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6年10月30日5时50分许,方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查明,马某根、汪某某、马某毛因方某某的寻衅滋事行为分别住院治疗10日、2日、18日。三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7810.53元。

  霞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某某破坏社会秩序,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方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方某某持械殴打他人,酌予从重处罚。方某某有劣迹,酌予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方某某予以从重处罚。马某根、汪某某、马某毛因受伤害所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7810.53元,应当由方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方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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