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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转让问题

2017-02-16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宅基地可以转让吗,转让后受法律保护码?生活中类似这样的情况很多,看了下面的案例及分析,这个问题就有了正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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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黄梅法院审理后 判决宅基地转让不受法律保护

  2006年10月10日,陶某雄以15925元的价格从西河村小组购买其屋后一块土地,用于做猪舍,该宗土地用地性质为集体用地,面积为637㎡。2009年9月24日,王某明与陶某雄签订协议,约定:陶某雄将其屋后用于做猪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王某明建房,转让面积为552㎡,总价款为38.8万元。协议签订时,王某明付给陶某雄15万元,建房动工时付款18.8万元,完工后付款5万元。协议签订后,王某明依约付给被告15万元,陶某雄在协议签订一个月后将其饲养的猪卖掉。后王某明因建房相关手续未获批准,该宗土地一直闲置至今。王某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他和陶某雄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由陶某雄退还王某明购地基款15万元。

  法院判决:

  黄梅县法院依法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原告王某明与被告陶某雄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限被告陶某雄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明购地基款15万元。

  黄梅法院法官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被告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被告应当返还购地基款15万元。被告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有效。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明与被告陶某雄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因违反我国法律关于宅基地不能进入市场交易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后,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购地基款,应当予以返还。

  广西新闻网隆林10月22日讯(通讯员岑廷荣)杨某和黄某签订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履行后,杨某反悔,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违法为由向法院诉求返回土地。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确认杨某和黄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判决由被告黄某返还土地,原告杨某退还价款。

  据了解,黄某找邻村人杨某协商,欲“购买”杨某家0.5亩承包土地用于建砖厂,双方达成了以4000元价款转让该土地的口头协议,合同当即履行。之后,杨某反悔,要求黄某退还土地,黄某拒绝退还,双方产生争执,为此黄某还打伤前来理论的杨某之妻。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本案中,原、被告约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故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黄某返还原告杨某的承包土地,原告杨某退还被告刘某4000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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