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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16种情况担保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2023-06-04 A- A+

  《民法典》开始依法侧重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需要对自己的责任承担风险,以下16种情况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债权人与保证人书面约定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85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做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依据民法点,第49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693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6个月。

  三、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新旧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一至,均要求主合同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变化在例行情形中。  四、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未依法诉讼、仲裁的,破产程序终结后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在债务人破产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张保证责任。

  五、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而未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尚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既应当由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债权人没有主张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转让全部债权而未通知保证人的,债权受让人而非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的,保证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六、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96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书面约定禁止转让债权,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外转让拽债权的,即使债权人通知了保证人,保证人对受让人也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受让人即使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的,保证人对原债权人及债权受让人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七、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崔款涵》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

  《民法典》第693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已经终局的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与保证人重新就保证事宜达成一致,但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首先不构成债权人的保证邀约,其次保证人单纯签字的行为不构成承诺,故不构成新的保证。

  八、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697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同期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对外转让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也需要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务不发生转让,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而保证人没有同意的,债务转移发生效力,但保证人对转让后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九、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及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98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机构在借钱及保证合同中常常会约定,保证人在借钱银行开设有账户,一旦债务人逾期偿还银行借钱,借钱银行就有权从保证人在借钱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中直接划扣逾期借钱利息低买你几级风啊。,但同时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同时向借钱银行提供不动产的,而银行为了方便执行放弃或怠于执行不动产的,保证人在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十、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在以往的担保法,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是追偿权而非代位权,在新的《民法典》,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是代位权而非追偿权。

  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包括主债权的从权利,而追偿权是指保证人代偿债务后,主债权消灭,包括主债权的从权力等也一同消灭,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代偿部分的金额,而不能再向债权人的人主张任何权利。  所以保证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包括时效抗辩在内的抗辩权,其余的是保证人的代位权。

  十一、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消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可以代位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基于的是债权请求权,同理,基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形成权包括抵消或撤销,保证人一样可以代位向债权人主张。

  十二、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

  《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法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9条:第三人实施诈骗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原来的《担保法》,对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者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宝债权人知情的,一样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3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0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保证法第30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明确发生以上情形时,保证人可以诉讼仲裁方式予以撤销担保行为。

  十三、保证人不知情,为债权人借新还旧而提供担保的,从无效变为撤销。

  借钱。原《担保法》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债务人借新还旧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是因为在正常借钱中保证人对债务人是否能够到期偿还借钱利息。享有正常预期,而在债务人借新还旧的情况下,债务人在已经不能偿还的借钱利息。的情况下,错误地认为债务人有可能到期还本付息,实际上是对保证人的不公平,保证人也是基于重大误解或者因为受到欺诈而作出保证的错误意识表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十四、债务人提供抵一押与保证人的保证并存时,保证人有可能免责。  《民法典》第409条: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一押权,抵一押权人放弃该抵一押,抵一押顺位或者变更抵一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一押权人丧失优先受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条在《物权法》的第194条已经有过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一押,抵一押权人放弃该抵一押权、抵一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一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一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应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十五、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民法典》第388条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未在保证章节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而在第四篇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中予以体现,但《民法典》同时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一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十六、非营利机构不能做担保人。  《民法典》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不等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经包括营利性质和非营利性质,而营利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作为保证人。

  《民法典》第683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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