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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无责方不应无条件地承担无责免赔责任

2023-01-13 A- A+

  01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翟某驾驶重型货车,沿省道张台线由南向北行至沂源县某路段,适遇雨雪天气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刘某驾驶、王某乘坐的轻型普通货车和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刮,造成车辆受损,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案外人唐某、王某无责任。翟某车辆挂靠蒙阴某运输公司。庭审时,蒙阴某运输公司辩称,本次事故系三方事故,唐某涉案车辆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虽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无责任,但其投保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责赔偿责任。

  02 法院审理

  据事故认定书记载,系翟某所驾车辆与对向刘某驾驶由王某乘坐的轻型普通货车和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刮撞,未述及原告刘某驾驶的普通货车与唐某驾驶的小型货车相刮撞,从事故发生阶段判断,被告翟某车辆先与刘某驾驶车辆发生碰撞,后又碰撞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由于无证据表明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关的事实和行为与原告所致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故唐某投保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内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03 法官后语

  机动车无责方不应无条件地承担无责免赔责任,因果关系是交强险无责赔付适用的前提条件。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前提和基础,若无这个前提和基础,则行为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无责,虽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唐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需无条件的承担无责赔偿责任,因唐某对刘某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未构成交通事故侵权,故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不需承担无责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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