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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无权处分情形下买受人的救济方式

2022-12-30 A- A+

  法律依据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司法观点

  根据本条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买受人的救济方式包括两个方面:解除合同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注意的是,违约救济是一个比违约责任外延更大的概念,损害赔偿虽然可以纳入违约责任范畴,但解除合同则显难谓为违约责任,而属于违约救济之范畴。

  本条规定从总则部分移至分则部分,并不意味着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出卖人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对于出租他人之物、以他人之物设定权利负担(抵押、质押)等无权处分行为,可以根据本法第646条关于“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类推适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

  相关案例

  (2022)鲁1728民初2073号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所得,在拆迁利益未予分割之前,拆迁利益由被安置人麻兵华和其胞弟马兵洋共有。麻兵华未经其胞弟马兵洋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侵犯了马兵洋的共有权利,构成无权处分。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以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形,并不影响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虽然李素艳与麻兵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涉案房屋麻兵华无权处分,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即李素艳与麻兵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现本案中,麻兵华已通知李素艳房屋交付不能履行,李素艳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麻兵华当庭表示同意,本院予以解除。麻兵华应当依合同约定退回李素艳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约定的按照成交额的50%承担违约金数额较高,李素艳自愿调整至30%,即230000元×30%=69000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2022)吉0191民初1406号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车辆,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尚未取得吉AZ0354车辆所有权,被告将案涉车辆卖给原告,属于无权处分。现案涉车辆已被拖走,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关于原告主张返还购车款16,200元及还活抵车款62,573元,维修案涉车辆费用14,830元,共计93,603元被告应予赔偿。对于被告抗辩认为原告已实际占有并使用了案涉车辆两个月,应按照协议约定给付租金的问题,原告确实存在没有按照被告的指示进行还活的情况,虽原告提出协议约定日租金1000元过高,但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自2021年12月19日-2022年2月28日,原告实际占有使用车辆共计70天,结合原被告通话录音自2022年1月17日原告表示已经放假,无法继续还活,原告使用被告车辆时间本院酌情扣除自2022年1月17日-2022年2月6日春节放假期间,共计21天,原告应在使用被告车辆49天的时间内,按照1000元每天给付被告租金,共计给付被告租金49,000元,在被告赔偿原告93,603元中扣除原告给付被告的租金49,000元,被告仍需赔偿原告44,603元。故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中的合理部分44,603元,本院予以保护,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以支持。另,对于原告主张的更换四个新轮胎5800元,柴暖费1100元,因没有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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